中科園發〔2014〕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知識產權和標準化現代服務業高端化、集聚化發展,加快形成中關村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集聚區,中關村管委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知識產權局和海淀區政府聯合制定了《關于支持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在中關村示范區集聚創新發展的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關于支持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在中關村示范區集聚創新發展的辦法
為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加快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中關村)以及全國軟件與信息產業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提升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整體水平,促進知識產權和標準化現代服務業高端化、集聚化發展,加快形成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打造“北京服務”“北京創造”品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集聚區是指,以西土城路—學院路為縱軸,南起北京郵電大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北延伸至北京科技大學;以知春路—海淀南路為橫軸,東起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經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向西延伸至中關村知識產權大廈。在上述縱橫兩條軸線的兩側區域內,打造集聚區。
第二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在集聚區內注冊或設有辦事機構,主要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詢、培訓等服務的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機構和開展標準、檢測、認證、品牌等服務的標準化高端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高端服務機構),以及促成高端服務機構在集聚區集聚的相關機構。
第三條 支持高端服務機構入駐集聚區,對在集聚區內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的高端服務機構給予房租或房價補貼。租賃辦公用房的,每家高端服務機構按照補貼單價最高6元/平方米·天、補貼面積最高500平方米的標準,連續三年逐年給予當年租金50%、30%、20%的房租補貼。新購辦公用房的,每家高端服務機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房價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國際高端服務機構,補貼標準可上浮20%。
第四條 支持知識產權和標準化專業性國際組織在集聚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際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12〕53號)(以下簡稱《國際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吸引該類組織入駐的相關機構優先給予支持。對于業主單位引入國際高端服務機構在集聚區內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按照《海淀區關于促進樓宇經濟發展支持辦法(試行)》,優先給予業主單位業態調整支持。
第五條 支持集聚區內的檢測認證高端服務機構加入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根據《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實施辦法》(中科園發〔2011〕46號),優先給予支持。
第六條 支持集聚區內的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機構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預警服務。根據《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京財文〔2010〕2417號),對集聚區內高端服務機構優先給予支持。
第七條 鼓勵集聚區內的知識產權和標準化高端服務機構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提供服務,提升服務質量。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43號)(以下簡稱《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集聚區內的優秀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機構分別按照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標準優先給予支持;對與集聚區內標準化高端服務機構合作的標準創新試點企業主導制定的技術標準,優先給予支持。
第八條 鼓勵集聚區內高端服務機構向中關村知識產權領軍企業、重點示范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根據《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與集聚區內高端服務機構合作的領軍企業和重點示范企業,按照相應標準優先給予支持。
第九條 發揮政府資金引導放大作用,設立集聚區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創新發展基金,對由集聚區內高端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的公共服務平臺及知識產權運營等項目給予資金支持,促進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服務業的模式創新和業態升級。
第十條 鼓勵集聚區內高端服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與專業人才參加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關村“高聚工程”評選,并享受中關村人才特區相關政策。支持在集聚區開展面向高端服務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知識產權和標準化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 支持集聚區內的行業性知識產權及標準化服務業聯盟發展,將其納入中關村產業聯盟支持范圍,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產業技術聯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60號)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在集聚區發展。支持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人民法庭建設,加強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利審理廳建設,加強中關村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建設。在集聚區探索建立跨區域知識產權維權協調機制,搭建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支持集聚區高端服務機構在集聚區舉辦高端知識產權和標準化國際會議與交流活動,根據《國際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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