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4〕2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區產業發展促進局制定的《東城區關于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的若干意見》已經2014年6月12日第53次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東城區關于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企業上市掛牌融資是指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掛牌。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東城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登記,擬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全國及區域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上市;
(二)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擬掛牌上市板塊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要求;
(三)運作較為規范,企業信用記錄良好;
(四)主營業務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屬于重點支持或具有特色優勢的行業;
(五)已制定上市掛牌計劃,并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簽訂上市掛牌合作協議,以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簽訂相應服務協議。
第三條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是本意見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政策有關的信息發布、項目征集、項目評審、資金籌措、政策兌現、上市掛牌后持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申請成為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東城區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統計登記證復印件;
(三)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一年財務審計報告;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繳稅證明;
(五)申請單位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訂的上市掛牌合作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材料為多頁的,除首頁加蓋公章外,還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五條 建設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對企業發展情況等基礎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建立由政府部門、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等聯合參與的促進企業上市掛牌服務合作機制,促進信息共享、項目對接、輔導培訓等工作,打造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機構鏈條、產品鏈條和服務鏈條。
第七條 對于我區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實施的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項目,符合規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市、區有關專項。
第八條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申請我區專項資金。
第九條 我區重點擬上市掛牌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獎勵100萬元人民幣;上市掛牌成功后,獎勵50萬元人民幣;通過上市掛牌融資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獎勵100萬元人民幣。
享受獎勵后,企業必須在東城區持續經營不少于5年,若5年內遷出東城區的,應退回上市掛牌過程中及上市掛牌后享受的所有獎勵資金。
第十條 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東城區鼓勵企業上市掛牌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統計登記證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訂的上市掛牌合作協議;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繳稅證明;
(五)有關單位或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受理函;
(六)企業上市掛牌的獲批文件;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加強對區內服務企業上市掛牌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引導,對為我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駐區中介機構給予資金獎勵。對支持企業在場內市場上市的中介機構按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40萬的資金獎勵,對支持企業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的中介機構按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30萬的資金獎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獎勵上市保薦機構。
第十二條 鼓勵駐區股權投資機構支持我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掛牌并在掛牌交易所融資額達到3000萬元后,給予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3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申請享受本意見相關政策的企業在申報獲取政府扶持政策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有任何瞞報、虛報或者編造鼓勵條件的,不能獲得扶持資金或區配套服務。對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的,一律予以追回資金,并取消企業享受政府扶持資金和區配套服務的資格。
第十四條 本意見與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政策相同時,先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后與本意見相比不足部分,補充執行。
第十五條 本意見由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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