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4〕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已經第61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密云縣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密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2014第649號令)和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民政局負責全縣城鄉低保管理工作,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并可受申請人委托代為提交申請;縣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城鄉低保實行動態管理,確保低保對象有進有退、應保盡保,低保標準適時調整,保障水平有升有降,確保低保對象基本生活。
第二章 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第四條 持有本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縣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政府給予城鄉低保救助。
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納入城鄉低保范圍。
第五條 城鄉低保標準由北京市政府按照城鄉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本縣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家庭經濟狀況包括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內容,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房屋等。
除國家和北京市有明文規定不計入的項目外,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應全部據實核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七條 申請城鄉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配合調查審核,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特殊困難人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
申請有困難的居民,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受理城鄉低保申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開展入戶核查,入戶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
經核查,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轉入民主評議程序;初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復核申請。
第九條 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束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人員不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必要時,縣民政局工作人員可參加民主評議。
第十條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家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核查。必要時,縣民政局可組織核查。
第十一條 民主評議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和民主評議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固定村(居)務公開欄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二條 第一次公示期滿后,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上報縣民政局。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開展入戶復查。其中,城市低保入戶復查率100%,農村低保入戶復查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條 入戶復查結束后,縣民政局對擬批準的城鄉低保家庭情況,通過縣民政局網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欄、村(居)務公開欄等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五條 第二次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的家庭,由縣民政局批準城鄉低保申請;對有異議的家庭,由縣民政局重新組織核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入戶核查、民主評議等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對批準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縣民政局發放低保證(卡),低保金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對不予批準的申請家庭,由縣民政局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送達《不予批準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退回所有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縣民政局可以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派員參與轄區內的城鄉低保審批,實行縣、鎮、村(居)三級聯審聯批。
第十八條 城鄉低保待遇原則上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差額核定。同時實施分類救助,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合理區分不同救助家庭的困難程度,適度提高重殘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的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城鄉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提出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鄉低保金的處理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應及時作出變更低保金的決定,并對停發低保金的家庭,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送達《停發決定書》,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收回相關證(卡)。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低保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列入縣財政預算;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縣、鎮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共同負擔,列入縣、鎮財政預算。
城鄉低保資金納入財政社會救助資金支出科目,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應加強低保資金管理,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城鄉低保資金按月足額支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 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于每月10日前完成發放工作。
第二十二條 逢春節、元旦等重大節日,可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提前發放城鄉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城鄉低保對象開展捐贈、資助等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推行城鄉低保信息公開,堅持低保審批過程中兩次公示,實行低保對象長期公開制度,逐步實現市、縣、鎮街三級網絡城鄉低保信息同步公開。
第二十五條 嚴格低保檔案管理,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規范填報、登記、留存城鄉低保管理所需各類表格、單據、證明等材料,確保低保對象申請、審核、審批和待遇變動的各個環節權責明確,責任到人。
實行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依托北京市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低保工作的網絡管理與日常管理同步,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監管。
第二十六條 從事城鄉低保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近親屬,申請城鄉低保時,按北京市有關規定,予以單獨登記,并全部由縣民政局入戶復查。
第二十七條 加強低保對象管理與服務,低保對象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期間,應當主動、及時報告家庭人口、收入、經濟狀況變化,接受審核;就業年齡段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辦理求職登記,報告就業情況,并按規定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二十八條 對低保對象開展定期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抽查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抽查率不低于30%,年度抽查率達到100%。
第二十九條 縣民政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核、審批低保對象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詢問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縣民政局可依托北京市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查詢、核對低保申請家庭及低保對象家庭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從事城鄉低保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丟失、篡改、損毀低保管理檔案及電腦記錄數據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的,由縣民政局停止其待遇,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款物;情節惡劣的,處款物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并取消其6個月內的低保申請資格,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辱罵、毆打城鄉低保管理和服務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城鄉低保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密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密政發〔2002〕43號)、《密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密政發〔2002〕46號)、《密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密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補充規定》(密政發〔2005〕41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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