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婚發〔2014〕380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59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3〕36號)要求,本市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以下簡稱涉外婚姻登記)下放區縣民政局辦理,市民政局不再辦理。為確保涉外婚姻登記下放工作依法、平穩、有序,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重要意義
涉外婚姻登記下放區縣民政局辦理是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是本市婚姻登記體制的重大改革,是進一步簡政放權、便民利民的體現。各區縣民政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統籌謀劃,協同推進,領會改革目的,落實改革要求,做好人員、場地、制度及相關保障工作,確保依法履行涉外婚姻登記職能。
二、管轄調整
此次管轄調整,除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外,結合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發〔2003〕127號)和《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等現行文件中有關規定,將出國人員及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一并考慮,確定如下管轄:
(一)結婚登記
1.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結婚登記,由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2.本市出國人員同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結婚登記,由本市出國人員出國前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外國人、華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之間結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指居住、就業或就學,下同)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二)離婚登記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離婚登記,由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
1.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由原辦理婚姻登記區縣民政局或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2.出國人員同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由原辦理婚姻登記區縣民政局或原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外國人、華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之間補領婚姻登記證,由原辦理婚姻登記區縣民政局、原一方當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區縣民政局或目前一方當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四)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申請出具原常住戶口在本市期間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由本市任一區縣民政局辦理。
2.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在本市辦理過婚姻登記的,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由本市任一區縣民政局辦理。
請各區縣民政局按照依法行政、規范管理、文明服務、加強宣傳、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25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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