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住保辦:
為維護群眾基本住房保障權益,規范申請審核工作,現就未成年人申請住房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 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5號)規定的申請人條件和申請家庭成員范圍,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
二、對于父母一方死亡,作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相關手續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4年9月23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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