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疾控字﹝2014﹞81號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所:
為規范北京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原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本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職業病診斷工作由經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許可的醫療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做出的診斷結論負責。
二、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本人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地區的勞動者,均可以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在本市進行職業病診斷。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許可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開展職業病診斷。
四、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加強職業病診斷有關資料的管理工作,填寫《北京市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與其病歷一并保存。確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五、職業病診斷機構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關于請協助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工作的函》(一式兩份),其中一份與病歷一同保存。
六、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做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做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七、本市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開展職業病鑒定工作,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區縣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八、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定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也可以指定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
九、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十、本通知已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04年3月5日,原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衛疾控字〔2004〕4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2月15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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