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4〕6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區縣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4〕32號)要求,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3〕3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4〕19號),經2014年11月3日東城區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區級行政審批11項,承接市級下放行政審批27項,規范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于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實施機關不得再實施審批,也不得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審批。各部門要合理評估審批取消后可能產生的影響,制定并落實監管措施,防止管理脫節。同時,須在本通知公布后的7個工作日內清理已在門戶網站和行政服務中心公開的、涉及取消的審批事項。
二、對于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接部門要與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做好溝通,制定并落實承接辦法。承接部門須在本通知公布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所承接事項的有效信息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屬于進駐行政服務中心事項的須同步公開),公開的信息包括:審批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對象和辦理條件、標準、程序和時限等,并嚴格按照公布的內容開展審批。
三、不涉及審批取消和承接的部門,須按照以上關于承接事項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已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區編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審批實施機關在門戶網站和行政服務中心公開的審批事項信息進行檢查,確保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全部取消、承接的審批事項全部承接,并規范各部門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內容。
各審批實施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激發活力”的要求,切實精簡審批事項,著力優化審批流程,從嚴規范審批行為,將全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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