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發〔2014〕45號
各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根據《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就調整貸款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在保證繳存職工提取的前提下,優先滿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20萬元,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仍為80萬元。
二、貸款額度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
三、對于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繳存不滿規定繳存時間的職工,繳存時間可以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四、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評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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