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建設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精神,為維護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園林綠化行業穩定發展,確保資質取消后相關工作的有序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園林綠化信用信息管理機制。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建立以企業基本信息、技術和管理人員信息、企業業績和誠信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系統未上線前,暫以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管理服務平臺登記公布的信息為準)。園林綠化建設各相關單位共同參與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建設。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園林綠化建設活動激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9號),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園林綠化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交易活動必須全部納入北京工程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園林子平臺。
三、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發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發包人應根據發包工程的規模、類型和技術難度等,綜合考評承包人的人員、業績、信用等履約能力。施工技術復雜的重大工程項目可以設置與工程相適應的企業類似業績要求。類似業績通過造價、工程內容等指標體現的,一般不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的70%。
四、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招投標不得設置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任何資質的要求。政府投資的園林綠化項目,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使用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的相關示范文本。在資格審查和評標時,應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為準。
五、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應具備承擔相應園林綠化工程的能力。擔任園林綠化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為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在庫人員,且不得同時承擔兩個或以上在建項目。
六、市園林綠化局應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工程質量等監督管理,檢查結果納入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七、本通知所指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包括綠化種植工程、園林景觀構筑物及其它造景工程、園林鋪地工程、園林給排水工程、園林用電工程等。
八、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7年6月13日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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