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17]2號
為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行為,實現應收盡收,維護職工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30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對本市部分用人單位2016繳費年度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檢查。經專項審計檢查發現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加收滯納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6月2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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