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現發布《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人才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人才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人才市場管理,包括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人才招聘洽談會以及其他人才流動服務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本市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充分開發利用人才資源,使人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為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市人事局是管理本市人才市場的主管機關,區、縣人事局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市場的管理。
第五條 成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含兼營人才流動服務活動的單位,下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開展人才流動服務工作必備的資金、設施等;
(二)所申請的業務范圍符合申辦單位的性質、特點,符合人事工作政策的規定;
(三)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五人,其中40%以上人員接受過系統的人事管理專業培訓;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成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北京市人才流動服務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成立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應當在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許可證。
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七條 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具有此項業務范圍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或者是其上級主管機關;
(二)主辦單位應當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三)洽談會名稱、內容符合主辦單位的業務范圍;
(四)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措施,保障招聘單位和應聘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主辦單位必須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刊播人才招聘洽談會和其他人才招聘廣告,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在人才招聘洽談會上,招聘單位不得向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招聘單位因欺詐行為使應聘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招聘單位無法查找時,應聘人員也可以向主辦單位要求賠償,主辦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嚴禁以人才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標準和收取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人事檔案管理、涉外人才流動服務等項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人事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許可證從事人才流動服務活動的,責令立即停辦,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的,責令立即停辦,沒收非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超越業務范圍經營的,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以人才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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