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糧發〔2011〕42號
各區縣糧油總公司、北京糧食集團、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市儲備糧管理,規范市儲備糧承儲行為,保證市儲備糧安全,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1號),現印發《北京市儲備糧(原糧)承儲企業條件》,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糧食局按照市儲備糧儲存“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的原則,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承儲市儲備糧。
二、市糧食局在選擇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時,將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查。已經儲存市儲備糧的企業,市糧食局將對其承儲企業條件定期進行復核。
三、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儲存市儲備糧的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儲備糧(原糧)承儲企業條件》認真開展自查,改善糧油倉儲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市糧食局不再安排新的市儲備糧入庫計劃。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儲備糧承儲條件》(京糧發〔2005〕201號)和《北京市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辦法》(京糧發〔2002〕181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儲備糧(原糧)承儲企業條件
一、按照市糧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糧發〔2010〕90號),已在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糧食倉容規模2.5萬噸以上或食用植物油罐容規模1萬噸以上。
三、倉儲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糧食局《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配備80噸以上地中衡,儲存稻谷的倉房配備制冷設備。具有實現貨位管理和糧情監測所需的計算機、專用軟件和網絡傳輸設備。
四、遵守國家及本市糧食流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服從糧食應急管理,執行國家及本市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市糧食局的業務指導,配合市糧食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五、糧油倉儲管理制度健全。糧油出入庫管理、儲存管理規范,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的相關規定。
六、糧油儲存達到“一符三專四落實”要求。“一符”即賬實相符。“三專”即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專人管理。“四落實”即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
七、能夠執行市儲備糧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貨位移動管理制度,能夠按照市糧食局出庫和入庫管理要求完成市儲備糧的調出和調入,確保承儲的市儲備糧庫存賬實相符、管理規范。
八、能夠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耗,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
九、糧油保管員和糧油質量檢驗員應取得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且數量滿足以下規定:
糧食類:2.5至5萬噸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保管人員不少于4人;5至10萬噸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3人,保管人員不少于7人;10萬噸以上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以上人員不少于2人。
食用植物油類:1萬噸至5萬噸容量,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保管人員不少于2人;5萬噸以上容量,檢驗人員不少于3人,保管人員不少于3人。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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