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法發〔2011〕10號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濕地健康發展,規范濕地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濕地健康發展,規范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以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市濕地公園監督和管理。
區(縣)園林綠化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濕地公園是本市生態建設和自然保護事業的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益事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投資或者捐資參與濕地公園建設。
第五條 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首都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級、市級和區(縣)級。
國家級濕地公園的設立,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市級濕地公園的申請、設立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區(縣)級濕地公園的設立由區(縣)園林綠化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市級濕地公園:
(一)生物多樣性較為豐富,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或者示范性;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景觀、科學研究、歷史文化等價值;
(三)可以組織開展宣傳、科普等教育;
(四)《北京市級濕地公園建設規范》規定的其它條件。
其它適宜地區可設立區(縣)級濕地公園。
第八條 申請設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級濕地公園申報書;
(二)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含電子文本);
(三)土地權屬、相關權利人等證明文件;
(四)反映濕地公園現狀以及重要資源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設立市級濕地公園由該濕地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局向市園林綠化局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園林綠化局予以批準并公布。
市園林綠化局可以組織專家實地考察和評審。
區(縣)級濕地公園設立后,所在區(縣)園林綠化局應當將有關資料報市園林綠化局備案。
第十條 市級濕地公園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北京市×××(濕地名)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市級濕地公園規劃應當由具有林業或園林綠化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
市級濕地公園設立后,應當于設立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詳細規劃并報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局。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分為保育區、生態功能展示體驗區、服務管理區和其它區。
保育區只能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活動。
生態功能展示體驗區可以開展生態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動。
服務管理區可以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其它區可以根據資源現狀,結合自然條件,開展不得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活動。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濕地公園的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公園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保護資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維護濕地生態特征和生態功能;
(二)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園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資源的調查、評估和建檔工作。
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市級濕地公園應建立宣傳、游覽、娛樂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務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本市鼓勵開展濕地公園科學研究活動。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撤銷、調整范圍、變更總體規劃,需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十八條 在濕地公園內,禁止從事污染水體、圍墾造田、挖沙取土、采石修墳、撿拾鳥卵等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或者濕地景觀的活動;禁止擅自砍伐樹木、采挖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嚴格限制外來物種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園林綠化局應當定期組織市級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對檢查評估中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責令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園林綠化局可以注銷其市級濕地公園名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7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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