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外發〔2011〕719號
市屬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1日第16次市政府外辦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首都經濟建設,支持本市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根據外交部領事司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APEC商務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簡稱(以下簡稱旅行卡),持卡人憑有效護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內無須辦理入境簽證,可自由往來于已批準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之間。該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圍內各經濟體的商務人員往來。
第三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根據外交部領事司委托,負責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審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行卡有效期最長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過2個月。
第二章 頒發管理機關
第五條外交部領事司負責旅行卡的審批和頒發工作。
第六條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旅行卡的查驗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外辦按照外交部規定,根據申請人員的條件,受理、初審本市企業人員旅行卡的申請,并行使有關管理職責。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頒發對象
第八條旅行卡適用范圍:
目前,旅行卡適用的經濟體為18個,分別是:澳大利亞、文萊、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墨西哥、秘魯、菲律賓、新加坡、中國臺北、泰國、越南。其中,中國內地、中國香港與中國臺北之間商務人員來往仍按現行辦法執行,互不適用該卡。
第九條旅行卡頒發對象:
(一)因業務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在本市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及本市所屬國有企業人員,不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及臺、港、澳資企業人員。
(二)無刑事犯罪記錄或被外國,特別是實施旅行卡計劃經濟體的拒簽記錄的人員。
第四章 申辦單位資格及職責
第十條 申辦單位系指市政府外辦確定的具備申辦旅行卡資格的單位。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負責本區域本單位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的初審、報批、使用監管和收繳工作,并出具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及管轄范圍:
(一)申辦單位:本市各區縣政府以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含海淀、昌平、豐臺園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以及部分非公有制企業。
(二)管轄范圍:各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內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和區縣管理的國有企業人員旅行卡的申辦工作。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含海淀、昌平、豐臺園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人員旅行卡申辦工作;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和本市有關部門推薦符合一定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負責本企業人員商務旅行卡的申辦管理工作。
(三)各區縣政府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含海淀、昌平、豐臺園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和企業規模、效益、利稅、進出口等情況,為“實力強、信譽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業相關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
(四)各申辦單位的外事部門負責承辦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職責。
第五章 申請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旅行卡,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有效護照及復印件,護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寫完整的《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事項表》一份。
(三)填寫完整的《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事項表》一份。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規模、效益、資產負債、利稅、進出口情況以及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和申請人情況介紹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十四條 企業人員向申辦單位提出辦理旅行卡申請,申辦單位初核后報市政府外辦審批,由市政府外辦下達《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領事司批準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五條 本市國有企業人員須在履行因公出國任務報批手續后申辦旅行卡,并持用公務普通護照;非公有制企業人員持用普通護照。
第六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條 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及吊銷
(一)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
1、旅行卡有效期滿時申請人可重新申請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和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原卡退回市政府外辦。
2、遇旅行卡不慎損毀或遺失,應通過市政府外辦向外交部領事司致函說明情況并申請補辦。
3、遇遺失或更換護照情況,應通過市政府外辦申請換卡,附新護照復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領事司將吊銷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單位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并向市政府外辦提出書面申請。
2、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涉及經濟糾紛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備的管理辦法。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4、市政府外辦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條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辦單位要本著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辦負責本市持用公務普通護照企業人員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護照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旅行卡,可在所屬企業制定旅行卡管理細則并報市政府外辦備案后由該企業保管旅行卡。
(三)各申辦單位負責催繳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須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報市政府外辦。如有遺失、破損或持卡人調離、辭職等,申辦單位須在五日內報請市政府外辦吊銷其旅行卡。
(四)本市國有企業人員每次領用旅行卡,應由申辦單位持因公出國任務和政審批件,辦理借用手續,并于使用人回國后十日內將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辦統一保管。非公有制企業持有普通護照人員回國后十日內應將旅行卡交還本企業統一保管。
(五)市政府外辦將不定期對申辦單位管理和申請人使用旅行卡的情況進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遺失、損壞、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導致嚴重后果者,市政府外辦將對申辦單位及申請人進行通報批評、暫停以至取消申辦單位資格或吊銷旅行卡的處理。
(六)持卡人出入中國國境和相關經濟體邊檢口岸時應主動出示旅行卡及相對應的有效護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專用通道快速通關的便利。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頒發、換發及補發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為方便申請人,如部分經濟體已審批同意,可先行發卡。發卡后,如更多經濟體陸續同意其申請,將通知申請人換卡。
第二十條 如申請人因出國等原因不能提供護照原件,須由申辦單位向市政府外辦出具情況說明和擔保函。為不影響申請人在申辦旅行卡期間出國旅行,護照原件經核查無誤后,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外辦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非公有企業申辦旅行卡。
第二十二條 各申辦單位應根據此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外辦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8日起實施,并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2009年10月印發的《北京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暫行管理辦法》(京政外發〔2009〕708號)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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