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辦發〔2011〕21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區經濟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順義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已經2011年8月3日第1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順義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
(區經濟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條 根據《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順政發〔2011〕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 凡享受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產業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中的政策。
第四條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提升現代制造業,引導鼓勵現代服務業,重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新醫藥產業、生物產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鼓勵建立產業技術聯盟。
(一)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或技術改造類項目,經認定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補貼;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企業,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重點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業、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業入駐我區。
對符合條件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企業、工業設計企業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12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新租賃辦公用房的企業,從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別按實際租金的50%、30%、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業、工業設計企業年度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2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全國軟件企業百強”設立總部基地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建設全國和國際數據交換中心、互聯網數據中心、生產運營中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列入北京市“四個一批”(打造一批大集團、聚集一批大總部、做強一批高端企業、培育一批高成長企業)工程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新注冊的“十大服務外包領軍企業”、“中國百強成長型服務外包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全國工業設計機構資質證書”的工業設計企業,設計作品應用于產品生產,且形成產值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當年設計投入資金總額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產業技術聯盟。鼓勵以骨干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為核心,在重點領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的合作研發,推廣、應用知識產權保護,形成產業技術聯盟。經認定對產業技術聯盟的牽頭單位在其初創階段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進一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支持企業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促進標準化實施。
(一)鼓勵企業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對增加研發設備、儀器投入的技術中心,經認定按其年度新增研發經費50%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融資,經認定參照國家當期基準利率給予最高50%貼息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共同創建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共建研發基地、產業化基地、實習實訓創業基地等,能夠根據需要形成技術、人才、研發平臺合作等長效機制,形成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四)鼓勵企業積極主導標準制定工作。標準頒布后,經認定給予負責制定國際標準的企業,最高100萬元獎勵;給予負責制定國家標準的企業,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六條 重點支持企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建設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一)淘汰落后產能。依據企業人員安置、總資產規模,確定獎勵額度。安置職工100~200人、資產總值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安置職工200人以上、資產總值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被列入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被列入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加快企業信息化建設,完善區域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產業服務平臺、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服務平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等平臺建設。
(一)鼓勵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經認定給予提升企業管理水平類項目,按企業當年投入信息化建設資金總額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經認定運營良好的公共服務平臺,按當年投入信息化建設資金總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重點支持兼并重組、盤活閑置資產,清退低效鎮村企業、三資企業,鼓勵企業對區域內閑置資產進行優化盤活,用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項目,通過收購、兼并企業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
盤活資產規模達到1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的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最高獎勵150萬元。
第九條 重點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開展工業旅游,支持企業參與境外投標和境外收購技術及品牌等商務對接活動。
(一)鼓勵企業開拓海外市場,保障出口企業收匯風險,對于參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企業的保費和資信調查費用,給予最高50%補貼。
(二)對企業境外成功投標以及收購境外技術和品牌,經認定按合同金額3%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服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經認定后按合同金額5%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鼓勵企業開展工業旅游,對于工業旅游的設施、設備投入,經認定按其投資總額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建立產品技術展示中心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經認定后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初審、獎勵等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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