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安發〔2011〕173號
各收費公路經營公司、各相關公路施工及監理企業,各公路分局、道路質量監督站:
為落實交通運輸部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大修、舊橋改造及100萬以上的中修等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據實支付、規范使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項目安全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結合《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標準》,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費用使用清單并針對安全費用單獨報價。安全費用總額不得低于投標控制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安全費用超出投標控制價1%的部分,應作為競爭性報價。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支付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安全合同中明確安全費用的總額、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招投標文件要求,填報安全費用使用清單(附相關憑證,清單格式見附件1),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與當月工程款計量支付表同時報送監理單位審核。
第九條 監理單位收到安全費用使用清單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經監理單位簽字確認的安全費用使用清單進行審批后,及時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安全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約定的安全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單位審核簽字確認,報送建設單位審批后,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合同總額的工程費用中給予計量支付;施工單位安全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費用總額的,建設單位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費用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均應建立安全費用管理臺賬,明確安全費用使用項目、使用部位等。
第四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安全費用(使用范圍詳見附件2):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監測設備和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教育培訓費用及應急救援演練。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計入安全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第十六條 安全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確保安全費用足額用于本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發現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代為整改,所需費用在施工單位安全費用中支付,不足部分從施工單位施工合同價款中扣除。
第五章 安全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監督機構對公路工程安全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查招標文件中安全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有關安全費用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滿一個月之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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