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政辦發〔2011〕23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區人力社保局制定的《豐臺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豐臺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專家發〔2011〕87號)精神,為加強本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管理,確保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工作順利、規范、有序開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豐臺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是指經批準,在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等經濟區域(以下統稱園區或商務區)設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代招博士后研究人員,或吸引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英才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豐臺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是指經批準,在設有創新實踐基地的園區(商務區)內單位設立的,具體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聘用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英才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組織。
第二條 建立創新實踐基地,旨在引進和培養高層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研發支撐平臺;旨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構建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平臺;旨在以企業為主體、項目為主導,以資金為支持、服務保障為原則,培養造就一支符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創新精神的高層次人才隊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及代招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聘用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英才。
第二章 機構與責任
第四條 成立豐臺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成員由區委組織部、區教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及設有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園區(商務區)等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人力社保局。
第五條 協調小組負責本區創新實踐基地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區委組織部負責對本區創新實踐基地的人才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區教委負責辦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人員子女入托、入學問題。區科委負責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為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提供科技支撐。區財政局負責提供相關資金保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承擔本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立申報事宜;負責研究制定符合本區特點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區公安分局負責依據政策為引進的非京籍博士后(青年英才)及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進京手續。
第六條 設有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園區(商務區)要建立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辦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進站、出站手續,協調解決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
第七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制定本單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建設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具體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員招收
第八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根據其來源不同,分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由流動站代招,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從事項目研發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以項目為依托,經聘用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兼職或全職從事研發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動站代招博士后,需經園區(商務區)、區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經園區(商務區)、區人力社保局初審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批準。
第十條 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及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應簽訂協議,針對完成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項目,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
第四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考核管理
第十一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提供研究項目經費和相應的生活待遇。
第十二條 代招博士后原則上納入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員相關待遇,履行相應義務。
青年英才兼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應與其簽訂兼職工作協議。青年英才全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基于所從事項目,與其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納入設站單位勞動人事管理范圍。
第十三條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由設站單位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其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享受持證人員相關待遇;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項目結束后,如正式留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可由設站單位向區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為其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第十四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進站三個月內需作出正式的開題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具體的項目科研實施方案與計劃。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培養實行“雙導師制”,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在已建立合作關系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聘請一名導師,并在本單位指定至少一名導師,共同負責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培養工作。
第十五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協商同意,可提前離站。確因項目科研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的,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為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建立在站檔案。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流動站要共同做好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的開題報告、業績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作為獎勵的主要依據)等工作,有關材料存入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如其表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科研工作時,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可協商決定,予以退站。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因病、事假請假半年以上者,終止其研究工作,予以退站。有關行政管理費用和專家指導費用由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流動站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一般不能申請到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進修。如因工作需要,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報創新實踐基地(園區或商務區)批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交流活動,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九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離站前向工作站提交研究報告、學術論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創新實踐基地配合工作站做好出站評審工作。
第五章 資金支持與獎勵
第二十條 區政府設立創新實踐基地專項資金,用于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科研活動和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的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招收資助用于資助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費用和日常辦公經費。其中,生活費用占80%,主要用于工資、獎金、生活補貼等;日常辦公經費主要用于參加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資助額度按照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資助時間為兩年。
第二十二條 科研活動資助用于資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共設三類資助:
創新研發類:受資助人開展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項目(課題)研發工作。資助額度按照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學術交流類:受資助人赴國(境)內外有關機構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資助額度按照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出版專著類:受資助人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較好社會效益的著作。資助額度按照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用于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過程中,聘請教授、專家指導博士后(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需支付的導師費,委托流動站代招博士后向流動站支付的管理費,以及使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設備、資料等需支付的相關費用。資助額度按照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受資助人或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經費使用范圍、經審定的經費使用計劃使用經費,如有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區人力社保局,區人力社保局按照有關規定,決定資助事項的中止或變更。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核準的經費使用范圍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對北京市表彰的業績突出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基地企業工作站,給予一次性50000元獎勵,用于基地、工作站建設。
第二十七條 對北京市評選的優秀博士后(青年英才),給予一次性30000元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由國家批準建立的區屬博士后工作站設站單位和博士后工作站企業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享受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資金支持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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