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2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定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按單班每人每月15元、雙班每人每月10元的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地稅個〔2008〕8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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