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
為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家管理,規范專家論證咨詢行為,積極發揮專家在軌道交通建設中的作用,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現將《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家管理,規范專家論證咨詢行為,積極發揮專家在軌道交通建設中的作用,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組建“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資深專家顧問團”(下稱“軌道交通資深專家顧問團”)和“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家庫”(下稱“軌道交通專家庫”),并對其進行管理,日常事務工作委托北京城建科技促進會負責。
第三條 軌道交通資深專家顧問團成員為60歲以上、身體健康且為北京軌道交通工程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直接聘任。軌道交通資深專家顧問團主要職能:
(一)參與軌道交通線路走向決策咨詢。
(二)參與重大風險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咨詢。
(三)參與事故調查、應急搶險、技術交流等工作。
(四)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法規文件、標準規范編制和審查工作。
(五)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鑒定和評估工作。
(六)其它重大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條 軌道交通專家庫分巖土工程(含明挖、暗挖、降水、盾構、監測)、模架工程、吊裝及拆卸工程(含塔吊、龍門吊等)、軌道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材料及材料檢測和橋梁工程等八個專業,其中巖土工程、模架工程、吊裝及拆卸工程等三個專業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庫(下稱“危大工程專家庫”)統一管理,其他五個專業參照前三個專業進行管理。
巖土工程、模架工程、吊裝及拆卸工程等三個專業專家的管理除應遵守本辦法外,尚應遵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和《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京建施〔2009〕84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
第五條 軌道交通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特殊業績者可不受條件限制);
(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有豐富的城市軌道交通在京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四)曾參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法規文件、標準規范編制,或曾參加重大風險工程設計審查、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和應急搶險等工作;
(五)年齡在40歲(含)至60歲(含)之間,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所從事的業務工作;
(六)年齡在40周歲(不含)以下,但工作業績突出,經考核合格,可以不受本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限制。
第六條 軌道交通專家庫中模架工程、吊裝及拆卸工程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證書編號,其他專業專家證書編號在各專業之前冠以“DT”,以示區別。
第七條 軌道交通專家庫為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門設立,只有經審核批準進入軌道交通專家庫的人員方可參與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咨詢活動。專家應當依據自己的專業及特長接受組織單位的聘請并參加論證會,不得跨專業參加專項方案論證會,也不得參加自己不擅長的專項方案論證會。
第八條 專項方案論證組織單位應根據所論證的方案涉及的專業聘請持相關專業證書的專家參加論證會。參與論證會各專家的專業組成應合理。明挖(暗挖、盾構)等專項方案論證應同時聘請監測、降水等專業的專家,以保證專家論證意見全面、客觀、科學。
第九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專項方案論證專家。
(二)對專項方案進行獨立論證,提出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勞務咨詢和專項檢查報酬。
(四)根據論證需要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專家論證規則和相關規定。
(二)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參加專項方案論證活動。
(三)及時了解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狀況,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及技術咨詢,協助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相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
(四)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活動,按時完成交辦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應急搶險、技術交流等各項工作。
(五)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以軌道交通專家庫專家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也不得以軌道交通專家庫專家的名義從事商業咨詢服務活動。
(六)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密約定。
(七)在進行論證活動時應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論證合理報酬之外的任何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等。
(八)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身份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專項方案論證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在進行專項方案論證時,應經全體與會專家協商一致,投票選出專家組長。專家組長除上述第十條、第十一條權利和義務外,尚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主持方案論證工作,綜合歸納專家意見。
(二)于論證工作結束后一周內,將專家論證報告和專項方案報送北京城建科技促進會。
(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組成員對所論證專項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方案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專家任期為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按下列要求對專家進行動態管理:
(一)依據工作需要隨時聘任符合條件的專家;
(二)接受由于健康、工作調動或工作性質變化等原因,不宜繼續任職的專家辭職;
(三)對犯有嚴重錯誤的專家除名;
(四)任期屆滿前,由北京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對軌道交通專家庫中專家庫進行考評,決定續聘或不再聘任。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告誡、暫停或取消專家資格的處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八)款專家義務的。
(二)論證結論無法實施或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的。
(三)論證結論無法保證工程安全的。
(四)工程按論證方案實施后發生事故,且事故的原因之一為經論證的方案存在明顯缺陷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首都之窗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大京事】,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相應關鍵詞】即可獲取北京社保醫保|公積金|居住證|小車搖號|公租房|政府補貼|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等指南信息。

.jpg)
全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