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發〔2011〕38號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六屆區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確保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市政府相關文件及部署,區政府組織對全區有關征地拆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依法清理決定廢止2件,修改1件。
一、廢止的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1.《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批轉區國土房管局關于房山區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及房山區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的通知》(房政發〔2002〕14號)
2.《房山區拆遷范圍內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和筒子樓出售管理辦法》(房政發〔2002〕23號)
二、修改的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及修改意見。
區政府決定對《房山區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京國土房發〔2010〕185號)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第六款修改為:“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轉非勞動力就業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協助被征地村測算一次性就業補助費和補繳社會保險費;依法為轉非勞動力辦理參加社會保險、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落實好就業和再就業等各項政策,為轉非勞動力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及失業管理等服務。”
2.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現役軍人在補償安置時需提供有關部隊出具的士官士兵的有效證明,入伍未滿十年的士官應予補償安置,入伍滿十年以上享受在編干部身份待遇的士官不予安置。”
3.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與轉非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轉非勞動力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得約定試用期。”
4.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前款規定簽訂自謀職業協議后,轉非勞動力應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將檔案轉到市或者區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5.第四十條修改為:“轉非勞動力失業的,可以將本人檔案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其發放《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證》。”
6.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轉非勞動力的檔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據《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就發〔2011〕7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立。檔案中應當有轉非勞動力登記表及相關材料,自謀職業的還應當有經公證的自謀職業協議書。”
7.第四十四條增加第三款:“本條內容與現行養老保險規定不一致時,以現行規定為準。”
8.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轉非勞動力失業后,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其在初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不執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后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此外,根據上述修改決定,對該文件條款及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三、廢止的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四、修改的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房山國土分局牽頭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及相關部門按照本決定修改后仍以房山國土分局等五個部門名義重新印發。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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