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4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批后監管,進一步落實好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北京市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暫行辦法》(京建管〔2009〕628號)、《北京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京建發〔2011〕183號)、《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市〔2008〕641號)、《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發〔2011〕22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規范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建設工程企業包括本市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人員應持有行政執法證件,進行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工作。
三、核查人員應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系統(http://210.75.213.213/)建立核查電子文檔,核查中需要留存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書面文檔予以保存。
四、進行資質(資格)動態核查前,核查人員應當提前3天向企業送達核查通知書,告知企業核查時間、核查地點、核查方式、核查內容及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市、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以下簡稱核查機關)也可以采取資質(資格)專項核查的方式開展核查工作。專項核查應發布核查通知,并在核查機關政務網上公布,注明被核查企業、核查時間、核查地點、核查方式和核查內容。核查前核查機關應通知企業準備相關材料。
五、實行廉政監督舉報制度。進行資質(資格)動態核查時,核查人員應向企業發放《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工作監督舉報卡》,明確告知監督舉報電話、傳真、郵箱及舉報事項等,接受企業監督。
六、企業接到核查通知后,應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核查。
企業逾期不參加核查的,核查機關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不予提供企業出京介紹信和誠信證明等服務;企業經核查符合相應資質(資格)條件的,方可申請升級、增項;核查機關通過調取相關資料確認企業不符合相應資質(資格)條件的,依照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處理。
七、企業經核查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核查機關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個月。整改期間,依法限制其升級、增項和承攬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資質(資格)。
被撤回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的企業,可以在3個月內向資質(資格)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資格)標準,重新核定資質(資格);逾期不申請的,依法注銷其資質(資格),并公告其資質(資格)證書作廢。
八、責令改正通知書、撤回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按照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時應由2名執法人員執行,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送達回執應當存入案卷。
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執法文書的,執法人員應當邀請有關基層部門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執法人員、見證人簽字,并將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企業注冊地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并拍照記錄,送達回執及所拍照片等應當存入案卷。
(二)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回執應當存入案卷。
(三)公告送達
上述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公告材料應當存入案卷。
九、對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向社會公示,其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依法予以注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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