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發〔2011〕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房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補充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房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31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京發改〔2004〕2423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區級財力(含政府債務)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包括為市級投資配套的項目。
第三條 區發改委是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負責政府投資的全面管理工作。區財政局對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住建、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和實施管理。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項目提出的原則
(一)規劃先行原則。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符合房山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房山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房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領域建設規劃。
(二)突出重點原則。政府投資優先安排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的重大項目和急需建設項目。
(三)均衡性原則。為促進經濟與社會、城市與農村、平原與山區均衡、協調發展,項目安排應統籌兼顧。
(四)需要與可能原則。年度政府投資規模要結合區級財力、項目輕重緩急和建設條件統籌安排。
第五條 項目提出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份,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提出的原則,將下一年度擬使用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報區發改委。
(二)區發改委組織區財政、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召開區政府投資項目初審小組會議,對建設單位上報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初步提出年度政府投資規模,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三)區發改委將初審小組意見上報常務副區長審核,并由常務副區長協調征求各位主管副區長意見后,經區政府批準,確定區財力年度投資規模和計劃,并通知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即時啟動前期工作。
經批準的區財力年度投資計劃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四)對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不予安排政府投資。對于群眾反映強烈急需建設、突然生成的應急性、救災性、臨時性的項目,應采取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經區政府批準,隨時調整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及財政預算。
(五)對已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因特殊情況未能安排的項目,轉入下一年度優先安排。
第六條 項目審批程序
(一)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甲級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改委審批。區發改委在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及功能分配的合理性、項目建設條件(包括水文、地質及市政配套條件)具備程度、投資構成的完整性和準確程度及招標方式等情況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作為區發改委審批依據之一。
(二)區發改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核準項目招投標方案。
(三)區發改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征求以下部門的意見或取得以下部門出具的有效文件:
1.建設單位報送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和招投標方案核準的請示;
2.由具備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的,符合國家規定內容與深度要求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3.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4.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5.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6.發改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7.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涉及對經濟、社會、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批準前,區發改委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需要聽證的,區發改委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特別對于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面廣、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項目,項目實施主體還需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五)使用區級政府投資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需報批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單位按照批準的招標方式,通過招標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概算要依照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進行限額設計,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六)建設單位上報的初步設計方案,區發改委按照本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中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選擇和投資概算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區發改委審批依據之一。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原則上初步設計概算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總投資估算的3%,初步設計方案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面積的5%。超出上述限額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使用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以下的區級政府投資項目不需要報批初步設計概算。但決算不能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總投資估算的3%,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面積的5%。超出上述限額的,應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區政府批準。
(八)區發改委在審批初步設計方案時,需征求以下部門的意見或取得以下部門出具的有效文件:
1.建設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方案的請示;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3.按規定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圖紙;
4.規劃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相應深度的規劃管理許可文件;
5.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6.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7.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從市發改委中介機構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咨詢機構對出具的咨詢評估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委托咨詢機構出具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咨詢評估工作費用和使用市發改委中介機構專家庫的管理費用,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咨詢評估等工作付費規定(試行)的通知》(京發改〔2006〕171號)文件要求執行,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十)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報告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報區財政局審核、批復。
第七條 資金撥付
(一)對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內的重點工程、折子工程、為群眾辦實事工程以及其他重要項目,可以根據項目前期情況,區發改委下達《開展前期工作通知書》,區財政預先撥付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5%的前期費,促進項目前期工作。
(二)使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待項目取得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后,區發改委予以下達90%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區財政局根據區發改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核撥資金。預留10%政府資金,待工程決算后予以撥付。
(三)使用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以下的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待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區發改委予以下達90%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區財政局根據區發改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核撥資金。預留10%政府資金,待工程決算后予以撥付。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一)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二)實行項目招標投標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及相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編制招標方案,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并按核準的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三)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
(四)政府投資項目均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進行建設。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嚴禁通過施工洽商或補簽其它協議等方式變更設計方案、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對因設計變更、水文和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調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凡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擅自違規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資,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同時,該違規施工單位兩年內不得參與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投標,并追究各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政府投資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串用。對違規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停止撥款,并依法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須驗收合格并申領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建設檔案。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檔案管理單位和檔案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
第九條 監督檢查
(一)區發改委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管。由區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聘請社會咨詢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或專項稽察。針對稽察中發現的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未按要求履行招投標、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等問題,區發改委形成稽察報告,制定整改措施,按職責分工分別抄報主管副區長。經主管副區長審定后,區發改委下發整改通知書,并抄送項目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區財政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施監管,及時了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區審計局根據區發改委批準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及財政決算情況,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房政發〔2007〕43號)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四)區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做好行政監督檢查。
(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監督和管理。
(六)各部門對于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區發改委和區財政局,區發改委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區財政局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條 此前已制定的有關規定、辦法等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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