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6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fā)〔2011〕27號),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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