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區發〔2011〕499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關于建設和完善社會志愿服務體系的精神,推動我市社區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民政部、市委、市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市民政局修訂了《北京市社區志愿服務促進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社區志愿服務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關于建設和完善社會志愿服務體系的精神,規范和鼓勵社區志愿服務,充分發揮社區志愿者在提高社區管理服務水平、創造和諧融洽社區環境、帶動社區居民廣泛參與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社區志愿服務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按照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進志愿者注冊工作的通知》的總體部署,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愿者工作的意見》、《關于印發<北京市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社區志愿服務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志愿服務是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用自身的時間、技能等資源,在社區為居民和社區慈善事業、公益事業提供幫助或服務的行為。社區志愿服務是志愿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社區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三條 社區志愿服務的重點服務對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外來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點服務領域包括社會救助、慈善公益、優撫、助殘、敬老扶幼、治安巡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環境保護、社區矯正、科普咨詢、法律援助及其他社區公益性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自愿、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等資源在社區內開展社區服務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是指依法登記或備案,專門從事社區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按照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原則,推進全市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結合農村社區建設實際,逐步加強和改善農村社區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六條 建立健全社區志愿者工作的組織體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推動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為鼓勵和引導廣大社區居民及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搭建廣闊的平臺。
成立北京市社區志愿者協會,協會作為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的團體會員,負責全市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
區縣和街道(鄉鎮)成立或充分利用現有的志愿者協會或社區志愿者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協調。
社區內志愿者人數較多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志愿者組織;人數較少的,可依托社區服務站組織管理。社區志愿服務工作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與社區服務站工作實現有效對接、良性互動。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依托各級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對本區域內社區志愿者組織及社區志愿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管理、服務和監督。
第八條 健全各級各類社區志愿者組織登記備案制度。社區志愿者組織凡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及時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向組織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備案申請,審核通過后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備案。
第三章 社區志愿者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在社區志愿者中廣泛推行登記注冊工作,鼓勵其成為注冊社區志愿者。
第十條 登記注冊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應具備條件并志愿從事社區志愿服務的團體或個人,可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或社區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社區志愿者信息采集表》,提供團體或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參加的社區志愿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信息。
(二)社區志愿者組織或社區服務站對申請人填報內容進行初審。
(三)初審合格后,統一由區縣民政部門審核并登記注冊,頒發北京市志愿者卡。
(四)申請人也可通過網絡方式在首都社區志愿服務網(www.bjcs.gov.cn)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并完成注冊后,必須由社區志愿者本人持有效證件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或社區服務站確認并領取志愿者卡。
第十一條 依托首都社區志愿服務網站,建立社區志愿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社區志愿者登記注冊及服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依據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實際,不斷調整和提升系統的適用性,實現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社區志愿服務信息管理系統的聯網,實現與市志愿者信息系統的有機銜接和資源共享。
第四章 社區志愿服務的開展
第十二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依托各級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調查了解社區內的志愿服務需求情況,廣泛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志愿服務項目和服務崗位,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吸引社區志愿者的廣泛參與。
第十三條 社區志愿者結合自身服務特長、服務意愿,向社區志愿者組織申請服務崗位。社區志愿者組織根據志愿者申報情況和志愿服務需求情況,對區域內服務資源進行合理調配,組織開展力所能及、個性化的社區志愿服務。
第十四條 依托首都社區志愿服務網站,整合全市社區志愿服務資源,定期向社會發布社區志愿服務重點項目,建立社區志愿服務需求發布和服務對接的平臺。
第十五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與社區志愿者之間、社區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社區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就服務的內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探索為注冊社區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切實保障社區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當對社區志愿者參加社區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并永久性保存。
第十八條 按照本市關于志愿者管理工作的統一部署,逐步推行志愿服務的時間儲蓄制度。志愿服務完成后,根據服務對象的反饋,將服務信息記入“北京市志愿者卡”,作為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依據。
第五章 社區志愿者的激勵
第十九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建立注冊社區志愿者的年度星級評定制度,依據社區志愿服務時間及服務對象、志愿者組織的評價予以認證。
社區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年度累計分別達到5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且服務對象和組織評價良好的,分別由社區志愿者組織或社區服務站、街道(鄉鎮)社區志愿者協會、區縣社區志愿者協會進行認定并頒發“一、二、三星級社區志愿者”證書;
社區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年度累計分別達到800小時、1000小時且服務對象和組織評價良好的,或在社區志愿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北京社區服務協會進行認定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四、五星級社區志愿者”證書;
社區志愿者組織對注冊社區志愿者進行星級認定后,應在其注冊證上進行標注并記入志愿服務檔案。根據社區志愿者的服務記錄,在其需要時,優先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以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情況為依據,對社區志愿者和社區志愿者組織進行表彰獎勵。在每年12月5日“國際志愿者日”開展年度“北京市社區志愿服務先進單位”、“北京市社區志愿者之星”評選表彰工作。采取組織培訓、交流、參觀學習等多種方式,對優秀社區志愿者進行激勵。
社區志愿者星級評定及表彰獎勵情況應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在接受社會監督的同時進行宣傳褒揚。
積極探索,采取根據社區志愿者的服務記錄,返還社區服務等方式,對社區志愿者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大力倡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廣大學生在所在社區登記注冊成為社區志愿者,參加社區志愿服務。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在志愿者需要時,如實出具參加社區志愿服務及受表彰情況的證明,以作為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社會工作崗位選聘和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的重要依據和學生思想道德評價、社會實踐評定、獎學金評定、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積極宣傳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對在社區志愿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給予宣傳報道。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將社區志愿服務事業納入發展規劃和預算,提供支持和保障,用于社區志愿者組織的培育、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的開展及表彰獎勵等。社會建設專項資金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社區志愿服務。
各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開展社區服務的過程中,要積極轉變思路,區分服務類型,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和項目獎勵等方式,將可以由志愿者來完成的工作交由社區志愿者組織承擔,以支持其發展。
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中,應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社區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及社區志愿者的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志愿者、社區志愿者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各區縣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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