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法發〔2011〕502號
各區縣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現將《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復議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復議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民政行政復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區縣民政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
市民政局法制處是市民政局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公民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照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等。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4.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或者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6.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推選書。
第四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說明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行政復議原則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實地調查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七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八條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在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自愿進行和解。和解應當達成書面協議。
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行政復議終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第十條 市民政局進行行政復議調解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三)公正、合理;
(四)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市民政局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并加蓋市民政局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市民政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民政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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