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4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強化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責任意識,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現將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永久性標牌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標牌的設置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設置永久性標牌。
二、永久性標牌的設置責任。永久性標牌的設置由建設單位負責,并應統籌考慮美觀、預留等事項。永久性標牌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完畢。監理單位在簽發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前,應當檢查標牌內容的完整性、正確性和標牌的安裝質量。
三、永久性標牌的內容、尺寸、材質要求。永久性標牌應當載明工程名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主要參建單位的名稱和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字體應采用宋體。永久性標牌寬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永久性標牌材質宜為花崗巖或不銹鋼耐久性材料,標牌設置年限應為建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
四、永久性標牌的設置地點。住宅工程設置在外墻單元入口一側,公共建筑(商場、賓館、會展中心等)設置在外墻主立面主入口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在工程明顯部位。永久性標牌應在可視范圍內,標牌下邊緣距地面應不小于0.5米,且不大于2米。
五、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永久性標牌的設置,作為落實工程建設主體質量責任的重要內容進行監管。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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