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11]7號
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0]4號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08]27號)、《北京道路照明發展指導意見(試行)》(京政容發[2010]136號)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為規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證道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服務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暫行辦法(試行)》,現予公布執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暫行辦法(試行)
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0]4號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08]27號)、《北京道路照明發展指導意見(試行)》(京政容發[2010]136號)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為規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證道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簡稱中心城區)內除封閉式小區、單位自管區域和收費路以外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適用本辦法。以上范圍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在建成后,按規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門統一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條 工作職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作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區縣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作為本轄區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轄區內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按要求辦理移交手續,并負責協調監督工作。
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委托,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收、驗收的具體工作,并負責資產移交后道路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移交前設施安全運行維護職責,確保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并按照本辦法積極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條 移交時限
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應在竣工后按照移交辦法辦理移交手續。
對于重要地區的道路照明設施,如果照明設施已完工、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規劃》及《北京市道路照明技術規范》要求、運行正常、可提供移交后運行維護的必要條件且移交文件和資料齊全的,可按程序先行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后一年內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并承擔經濟損失賠償。
第四條 移交條件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2.移交設施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規劃》、《北京市道路照明技術規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相關要求。
3.可提供移交后維護、運行的必要條件。對于非標準設備,須提供不低于設備總量10%的備件。
4.可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產權移交證明,以及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規劃批準許可文件、產品合格證、工程竣工圖、工程測繪圖、地理信息測繪數據等)。
第五條 移交程序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符合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應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單位將移交申請提交給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并按要求準備所需文件和資料。
2.市路燈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委托,審核移交條件,核查移交資料,現場初驗設施情況,填寫《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驗收意見書》。
3.建設單位依據驗收意見,整改存在問題,市路燈管理中心對整改后項目進行復檢。
4.對于符合移交條件、移交資料齊全的項目,市路燈管理中心將驗收合格項目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驗收意見書》報送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5.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驗收意見書》,對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簽發《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通知單》。
6.市路燈管理中心根據《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通知單》,與建設單位簽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資產移交協議書》,按照協議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7.移交后的道路照明設施的電費、運行、維護和改造等費用納入政府財政計劃統一安排。
第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完成竣工驗收的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應在2012年12月30日前,按照移交辦法辦理移交手續。移交設備應符合項目建設時的相關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移交條件、移交程序根據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中心城區內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的移交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應按照要求,嚴格遵守移交范圍、移交條件、移交程序的要求,做好移交具體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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