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1〕77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財政局、規劃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委,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100%的要求,提高我市城市道路照明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調查北京有路無燈問題現狀的基礎上,建立源頭解決有路無燈問題的聯動管理機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聯動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聯動工作辦法
為提高首都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能力水平,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100%的要求,探索從源頭解決城市道路有路無燈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作為必要審查內容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項目批準、方案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事項,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與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同市或者區縣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
(二)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三)監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按照規定開閉照明設施,對于違反規定的,督促其改正,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四)貫徹落實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要求,開展照明節能工作。
(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城市道路照明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城市道路照明的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
(一)在批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時,需提出同步實施道路照明的要求。
(二)在辦理道路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照已經批準的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許可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一)監督建設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設單位未按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道路照明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城市道路維修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保護道路照明設施,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道路照明相關規定。
六、嚴格控制新產生有路無燈問題。對于未按照經批準的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實施道路照明的,市政市容、規劃、建設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追究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的責任,并督促其整改;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竣工驗收,或在道路照明設施不符合規定條件時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造成配套道路照明設施缺失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七、對于長期未實現規劃的地區,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交通、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建設臨時道路照明設施的意見;對于歷史原因形成的,未按標準建設道路照明設施或者道路照明設施不符合標準,且道路權屬單位不明確的情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交通、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新建、改建意見,結合財政保障能力,共同制定方案后,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納入城市道路照明運行管理范圍。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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