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發〔2011〕6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處,各區屬機構:
經2011年11月30日第25次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石景山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石景山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統籌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規范重點建設項目確定和管理,實現重點項目滾動實施、梯次推進,提高項目質量,確保投資收益,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石景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景山區行政區域內國家、北京市和區級重點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石景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下列項目: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態環境,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對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三)有利于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的現代產業發展項目;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由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按照石景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項目進度和建設時序,區重點建設項目分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
(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列入當年年度計劃的新開工和結轉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是指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本年度尚不具備開工條件,但擬于未來兩至三年內開工的項目。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石景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并結合北京市的總體要求,編制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計劃,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確保投資落實和項目推進。
第二章 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機構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相關委辦局,以及項目法人單位。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是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編制機構,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方針、政策;
(二)擬定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并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上報區政府同意后,下達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通知;
(三)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調研論證及可行性報告的編寫與申報工作;
(四)協調重點建設項目與市、區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業務關系,協助解決項目手續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五)定期向區政府匯報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是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監督機構,主要負責:
(一)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對項目從開工建設到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九條 區屬有關委、辦、局是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向區發展改革委申報區重點建設項目;
(二)組織、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加快辦理前期手續,推進重點工程進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和年度投資計劃;
(四)對難以協調的突出問題,涉及前期手續的及時向區發展改革委反映,涉及建設施工的及時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反映。
第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是重點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手續、施工進度、安全、質量、投資效益等全過程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項目法人單位應科學倒排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進度,抓緊組織項目論證、設計、招標等工作,落實建設計劃;
(二)項目法人單位要及時向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進度和施工進展情況;
(三)凡列入年度新開工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其法人單位須加快相關手續的報批工作,確保年內按計劃開工。因法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達不到開工條件的,其法人單位須承擔責任,做出書面檢查報告,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一條 區屬各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經主管區長審定后,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擬列入下一年度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列入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或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的報告,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及年度計劃、社會效益預測、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等內容,屬于非政府投資項目的,還應當包括經濟效益分析;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已經取得的規劃、國土和環保等部門的有效文件;
(四)其他相關的項目資料。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收到申請后,征求區住建、規劃、國土和環保等部門意見后,提出下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和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計劃草案。
原則上,進入初步設計階段的,預列入下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待具備開工條件后正式列入;進入可研階段的項目,列入區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委常委會議審定批準。
第十五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從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中選取10項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社會公益和產業科技類項目,作為“石景山區年度10項重點工程”,實行重點推進,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符合國家或者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條件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后,上報國家或北京市批準列入國家或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下達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項目實施推進情況,每年6月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年內不能開工、不能形成有效投資的項目調出,同時將重點推進前期工作項目中進展較快、年內能夠實施的項目補充列入,經區政府批準后下達調整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統計月報制度。區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專人負責在每月5日前向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統計局報送上一月度的項目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定期調度機制。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每月會同有關部門召開一次重點建設項目調度會,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措施建議。
第二十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須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各類報批或者審核手續。嚴禁未批準、先開工或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二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負責按照年度建設進度計劃,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調度,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對區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年度績效目標管理。區發展改革委應會同區政府辦公室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將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委辦局,并將完成情況作為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或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上級部門審批。對于使用區政府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或者審核前須先報區政府批準;其中使用區政府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還須報區委專題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內資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有關規定,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或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上級部門核準。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在核準或者備案前須報區政府審定。其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在核準或者備案前還須報區委專題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國家和北京市核準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屬于區政府核準或需經過區政府初審后報上級部門核準的,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區發展改革委在核準前須經區政府批準,3000萬美元以下的區發展改革委在核準前應須經主管區長批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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