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發〔2012〕70號
各區縣民政局、各業務主管單位、各市級社會組織:
近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的《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解決了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生育險的問題。至此,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問題全部解決。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社會組織人才隊伍知識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維護和保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市“五險一金”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現狀,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系指除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人員以外的所有與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充分認識在社會組織中貫徹落實“五險一金”的重要意義。“五險一金”政策的出臺,涉及到社會組織專職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組織發展與穩定的大局。各單位應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組織的高度,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本行政區域內,經本市各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必須依法為形成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按時辦理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并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四、各區縣民政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應大力抓好宣傳引導,協調相關“五險一金”管理部門,指導社會組織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工作,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完善“五險一金”管理,并將其作為日常管理、年檢、等級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要協調相關“五險一金”管理部門加強對所管社會組織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全市各級社會組織要指定一名人員進行專管,熟練掌握相關“五險一金”的政策和操作規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結合實際,將“五險一金”政策落到實處。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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