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2〕7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燃氣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辦理,落實本市“十二五”時期燃氣發展建設規劃,嚴格燃氣供應市場準入和運行監管,結合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對“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設施改動許可”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的目錄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目錄予以公布,并于2012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請各單位遵照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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