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監發〔2012〕17號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為嚴格做好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文件、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同時,應當填寫并提交《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同時報送電子版材料和紙質材料。紙質材料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五卷裝訂成冊:第一卷為《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要求的材料,第二卷為《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三卷為《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要求的全部材料,第四卷為《安全評價報告》,第五卷為《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每卷要求有目錄和連續頁碼;
(三)復制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四)所有材料使用A4紙打印或復制。
三、企業通過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企業門戶(http://210.75.218.101/ajjweb)中行政許可系統進行許可申請,并按照要求通過系統上傳電子版申請材料。
紙質材料同時報送至市政府中環辦公樓行政受理大廳(西城區棗林前街70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四、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應客觀、真實、全面,對《實施辦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逐一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并在報送申請材料時將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復查意見一并提交。
出具報告的中介機構對評價結論負法律責任。
五、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企業從事本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實施辦法》予以處罰。對于需要吊銷、撤銷、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9月7日公布的《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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