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2〕1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第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加速本區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加快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根據《首都中長期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城區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區科學技術獎),用于獎勵本行政區域內對促進東城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創新項目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獎勵評審專家組,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及復審工作。
評審專家組的人選,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包括:
(一)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的技術成果,應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等方面研究開發共性技術和關鍵性技術,實施后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轉化、推廣科技成果并使之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基礎研究成果,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
(六)研究成果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同本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研究、開發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八)對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養具有明顯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六條 下列成果不屬于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范圍: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由于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領域應用的成果;
(三)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成果;
(四)已獲得其他地(市)級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成果。
第七條 區科學技術獎一般每三年評審獎勵一次,由東城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安排。
第八條 區科學技術獎分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單項獎金為: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九條 區科學技術獎每次獎勵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5項,其中:特等獎不超過1項,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9項,三等獎不超過12項。一、二、三等獎的獎勵項目數量,可視征集和評審情況適當增加。
各等級獎項單項獎勵授獎人數為:特等獎單項獎勵不超過9人,一等獎單項獎勵不超過7人,二等獎單項獎勵不超過5人,三等獎單項獎勵不超過3人。獲獎人員按貢獻大小排序。
第十條 評選區科學技術獎標準
(一)特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對東城區的社會、經濟、科技發展意義特別重大的成果。
(二)一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有顯著作用,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二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帶動某一方面的技術進步,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三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區科學技術獎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區科學技術獎申報(推薦)書;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科技成果評估報告或專利證書或行業組織的驗收報告或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書;
(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總結報告;
(四)產品的技術標準;
(五)特種行業的行業許可證、產品登記證或注冊證書;
(六)科研成果查新報告書;
(七)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八)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申報區科學技術獎時,應提供上級主管單位的推薦意見。
(九) 要求出具的其它證明。
第十二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序
(一)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條件合格者提交專業評審組進行初審。
(二)召開專業評審會,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對候選項目進行初審,根據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價指標實行記名投票,提出獎勵項目的初審結果。
(三)評審專家組根據獎勵的重點,對初審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并記名投票表決,提出項目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評審意見。
(四)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結合評審專家組提出的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評審意見以及其他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作出初評結果決議。
第十三條 區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實行公告異議制度。初評結果在東城區科委網站上公布,公示期為15天。公告期內對初評獎項有異議的,可提請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復審。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獎勵項目有異議的進行復審,作出復審意見,提交評審專家組。
第十四條 公告結束后無異議,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進行審核,并做出結論,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獲得區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應當從獲獎成果的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獲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員。
第十六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組織在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申報區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立項。
第十七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成果,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議并推薦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涉及與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獲獎候選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騙取獎勵的,經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查實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取消其三年內的申報資格,并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區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上報區政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東政發〔2003〕15號)和原《北京市崇文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崇政發〔2004〕24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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