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二〔2012〕15號
各區縣教委、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文化委員會,燕山教委: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收費工作,落實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精神,經市委、市政府會議研究,現就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問題的根本措施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校。工作的核心和重點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堅持義務教育免費原則,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和就近入學。
二、各區縣教委要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本區縣內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范圍,并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進行調整,同時向社會公布,建立控制跨片流動的審核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每所公辦學校完成區縣教委規定的任務。要在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注冊后,組織、監督學校及時將新生學籍信息輸入北京市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特別加強對招生指定區域外轉入學生的學籍管理。新生名單在區縣教委備案。
三、各區縣教委要通過網上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及時公示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方案,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劃等,每所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公辦中小學校要在學校顯著位置公示學校錄取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區縣教委要堅決禁止學校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依據等行為。堅決禁止公辦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參與此類培訓班活動,對公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教師參與此類培訓班的收費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五、規范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除市教委批準的可招收體育、藝術和科技特長生的學校可原則上面向本區縣招收特長生以外,義務教育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特長生專項測試工作由區縣教委統一組織,測試內容只限學生所報特長項目,每個學生參加測試的學校原則上不超過兩所。區縣教委確定學校接收特長生的計劃,并報市教委,同時向社會公示招生項目和人數。特長生比例和數量原則上不得增加。堅決禁止學校以招收特長生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六、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規范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行為,收取捐贈款時必須依法為其出具憑證。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違規收取與入學升學掛鉤的各種費用,一經查實,要堅決予以清退,無法清退的要收繳國庫,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七、區縣教委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支持,鼓勵民辦學校高質量、有特色發展,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必須按照物價等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按學期或按學年收費,不得跨期收費。民辦學校要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的服務內容及收、退費管理辦法等,對收取的各項費用和使用情況應按規定予以公示。禁止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或舉辦民辦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向學生收費。
八、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亂收費責任制,把治理義務教育亂收費作為對區縣教委政績考核、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效的重要指標。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議制定督查管理辦法,加大查處力度。紀檢、監察、價格、審計、財政和教育部門統一部署、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作聯動。各區縣教委要進一步健全治理和預防教育亂收費的工作體系,落實區縣監管責任,認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暢通監督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做到有訴必查、有錯必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規收費的行為,嚴肅追究區縣相關責任人和校長的責任。加強審計,對設立“小金庫”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對典型案件及時曝光。
九、根據北京教育發展實際和社會需求,積極推進將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和計劃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和其他區縣的政策,確保學校和廣大學生、家長的正當權益。市區兩級政府對遵循教育規律、辦學行為規范、在促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改革中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學校給予獎勵和支持。
十、通過實施中小學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大力推進名師同步課程資源和北京數字學校建設,在北京數字學校虛擬平臺上為全市學生免費提供覆蓋基礎教育全學科的在線名師同步課程、虛擬課堂、網上答疑、在線測試等基本教育公共服務,同時推進城鄉新區中小學建設,建立校長、教師流動的工作機制,鞏固小學和初中標準化建設成果,加強質量監控等措施,落實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和責任書等,多措并舉共同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十一、大力宣傳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進展和成效,建立社會輿論監督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家長和媒體的監督。廣泛動員各級主管部門、各學校和教職員工積極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引導社會各界和家長加強監督,自覺抵制義務教育亂收費行為。倡導“適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不盲目擇校,努力營造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2012年5月25日起施行。
市教委 市糾風辦 市監察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新聞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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