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通告第3號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經營等行為,提高各類供熱設施安全保障能力,依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10號)要求,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12年5月下旬至10月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供熱行業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2年9月30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凡依靠穩定熱源(包括自產和外購),通過管道系統有償為用戶提供采暖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單位(含向社會有償提供采暖用熱服務的各類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部門以及從事熱交換站、供熱管線運行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均應當向所在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凡未按要求辦理備案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道系統從事有償供熱采暖服務以及相關服務的單位,由各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同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查處,同時暫停向其發放供熱燃料財政補貼。
三、各供熱單位要加強對供熱設施的巡檢,按照《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范、標準認真履行供熱設施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其中,對于住宅用戶,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用戶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對于非住宅用戶,供熱單位要與用戶簽訂合同,明確供熱設施管理、維護以及更新改造的分界點,簽約率應達到100%。
四、受委托從事供熱設施運營服務的供熱單位,要與供熱設施所有權人簽訂合同,明確供熱設施折舊費及維修費的計提、使用等內容,并按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更新改造。
五、各供熱單位要結合夏季設施養護、改造計劃,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于上采暖季遺留和新發現的問題要建立臺帳,制定改造計劃,及時處理;對于老舊失修或超期服役的管網,要聘請專業公司開展管網周邊地質空洞探測工作,同時按照《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05〕9號)的規定做好管網日常巡查、檢修和更新改造消隱工作。
六、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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