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2〕1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本市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根據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進行分檔補貼。現就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活動,完成輪候家庭意向登記,確定入圍家庭后,入圍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由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租金補貼資格進行審核。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家庭資格審核工作與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前復核工作一并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申請人可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申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表》(廉租家庭專用,按統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兩份),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提出租金補貼方案、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等工作,并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確定租金補貼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
1、申請: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表》(非廉租家庭專用,以下簡稱《審核表》,按統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兩份),按要求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后,持《審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與登記參加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一致。
2、街道(鄉鎮)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經初審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租金補貼方案,并將申請租金補貼家庭情況錄入系統后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
3、區縣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工作。經復審,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確定租金補貼方案。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并向本街道(鄉鎮)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
(四)申請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通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的公開搖號,選擇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可按照確定的租金補貼方案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領取手續。未選到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租金補貼資格自通過審核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進行復核。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發放
(一)確定租金補貼代發銀行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代發銀行推薦名單。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從代發銀行推薦名單中選擇租金補貼代發銀行。鼓勵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從租金補貼代發銀行推薦名單中確定租金代扣銀行,方便租金補貼家庭交納租金和領取租金補貼。
(二)導入租賃合同信息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與承租家庭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5日內應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中載明的配租家庭成員名單、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扣銀行、賬戶等信息導入系統。
(三)核定租金補貼數額
1、自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租金補貼領取手續。辦理手續時,申請人需攜帶戶名為本人的租金代扣銀行卡及復印件、身份證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等資料。如產權人選定的租金代扣銀行不在租金補貼代發銀行推薦名單內,申請人應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選定的租金補貼代發銀行辦理租金補貼代發銀行卡,并在辦理租金補貼領取手續時提交銀行卡及復印件。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件后應當即時對照系統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信息確認單》核對申請人提供的上述資料,留存銀行卡復印件,并將申請人提供的租金補貼代發銀行名稱及賬號錄入系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信息確認單》,交由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申請人確認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將《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信息確認單》提交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
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信息確認單》予以復核。復核通過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發放通知單》,并送達給申請人。租金補貼起始發放時間為租賃期限開始之日的次月。
(四)發放租金補貼
1、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每月5日(含)前須在系統中確認上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情況,并通過系統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生成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應發明細,確認后于每月20日前通過銀行將租金補貼發放給租金補貼家庭。
2、租金補貼家庭未交納租金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發放租金補貼,待其補齊相應租金后一并補發。
3、因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租金交納不足整月的,當月租金補貼不予發放。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動態管理
(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廉租家庭資格的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管理
廉租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管理與其廉租家庭資格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管理一并進行。經審核,廉租家庭資格變更、取消的,應同時變更、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如廉租家庭資格取消后,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條件,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程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變更、取消管理
1、租金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租金補貼家庭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6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
2、經審核,租金補貼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后仍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情況變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關材料后,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其中家庭人口變化的,申請家庭需重新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后,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寫《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情況變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補貼登記編號不變。
新生兒登記戶口后租金補貼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可直接調整租金補貼方案。
不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資格取消表》并說明原因后,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取消家庭租金補貼資格。
(三)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的年度復核工作按以下規定執行:
1、租金補貼家庭應當在領取租金補貼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產權人領取并填寫《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情況年度申報表》,持相關證明材料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變動情況。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未發生變動的,也須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2、對家庭情況變化的租金補貼家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初審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的復審工作。
3、對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未發生變動的家庭,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核。經復核,申報家庭人口變化或收入、住房、資產等增加的,視為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4、對未按規定進行年度申報的租金補貼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于5月起停發租金補貼,并向其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停發通知單》。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補報家庭變化情況的,自審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復發放租金補貼,但停發期間不予補發。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額度的調整
1、經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租金補貼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補貼標準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租金補貼家庭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金額變更通知單》,并于核定租金補貼資格后次月起按調整后的金額發放租金補貼。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調整的,產權人應于租金調整后5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租金補貼家庭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金額變更通知單》,并于租金調整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金額發放租金補貼。
(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停發
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租金補貼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時,同時向其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停發通知單》,于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次月起停發租金補貼。
2、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5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人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租金補貼家庭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停發通知單》,于租賃合同解除次月起停發租金補貼。
四、監督管理
(一)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騙取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租金補貼資格,已騙取租金補貼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通過媒體公示并計入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租金補貼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二)產權人與租金補貼家庭串通騙取租金補貼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產權人的行為予以通報,并通過媒體公示,責令租金補貼家庭退還騙取的租金補貼。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租金補貼發放錯誤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產權人進行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定期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工作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實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規定交納租金;承租市場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補貼標準不做調整,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享受廉租租金補貼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自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停發其廉租租金補貼,按規定標準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后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規定的申請、審核程序申請租金補貼,取得租金補貼資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補貼金額享受租金補貼。租金補貼起始發放時間為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的次月。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請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反饋。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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