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發〔2012〕131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工發[2011]381號)的規定,現將本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傷職工回外埠長期居住的,應選擇當地一家鄉級以上基本醫療定點機構作為本人工傷醫療機構,并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報備案表》(見附表),經當地醫保部門確定并簽署意見后,報本人所在單位。
二、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請,簽署意見后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三、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持經過備案的《北京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報備案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醫療費用審核。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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