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發〔2012〕2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處,各區屬機構:
經2012年5月30日第13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石景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石景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為提高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培養高層次科技、管理人才,促進本區博士后(青年英才)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建設試行辦法》(京人社專家發〔2010〕238號)和《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京人社專家發〔2011〕87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石景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是指經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批準,在中關村科技園石景山園等經濟區域內設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代招博士后研究人員,或吸引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英才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石景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是指經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批準,在石景山區設有創新實踐基地內的單位設立的,具體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聘用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英才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組織。
第二條 建立創新實踐基地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旨在通過建立石景山區域內的企業與首都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協同創新的長效機制,整合人才、智力、科技資源,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研發支撐平臺;旨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構建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平臺;旨在以企業為主體、項目為主導、以資金支持、服務保障為原則,培養造就一支符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創新精神的高層次人才隊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及代招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聘用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人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石景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科委、園區管委會、區教委、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領導小組實行聯系人制度,各成員單位設聯系人一名,負責接洽相關工作和匯報本單位承擔工作的開展情況。領導小組根據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進展的實際進展情況,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集。
第五條 區委組織部負責本區創新實踐基地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本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立申報事宜。負責研究制定符合本區特點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區財政局負責提供相關資金保障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科委園區負責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聯系本區內已設站企業和擬設站企業,并指導企業科技成果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區教委負責辦理進站的博士后(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人員子女入托、入學問題。區公安分局負責按照政策為引進的非京籍博士后(青年英才)及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進京手續。
第六條 設有創新實踐基地的園區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辦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進站、出站手續,協調解決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生活上的問題;協調設站企業配合領導小組組織的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進行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
第七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制定本單位工作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設立和管理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石景山區產業發展和企業創新研發具體需要,接受企業設站(企業分站和基地工作站)申請,指導和審核上報增設分站和基地工作站事宜。企業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于企業分站和基地工作站)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于企業分站)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地工作站的企業應具有以下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在石景山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新企業,或有較大經營規模運行狀況良好且成長速度快;
企業內部有相當規模的專門研發機構、一定數量的高層次研發人員(基地工作站不少于10人),研發機構負責人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過往研發成果顯著;
能結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提出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或具有理論創新和技術創新潛力的項目,且已初步具有研究人員招收意向;
已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就項目研發、人才培養等達成合作意向;
能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優先設站:
1、建有北京市或省部級以上技術中心。
2、承擔北京市或省部級以上各類重大項目。
3、具有良好的產學研結合背景。
4、被納入園區重點扶植企業名單。
5、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石景山區且具有自建的實驗室或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的實驗室并符合石景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企業。
6、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石景山區具有自建的創意工作室或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的創意工作室并符合石景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文化創意企業。
第十條 申請設立基地工作站的條件,以企業工作站為基準,以項目為依托。如遇單項條件十分優秀的,可根據申報企業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四章 項目確立和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根據其來源不同,分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由流動站代招,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從事項目研發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以項目為依托,經聘用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兼職或全職從事研發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動站代招博士后,需經工作站所在的基地、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后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經創新實踐基地和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批準。
第十三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企業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和青年英才,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設站企業應與擬引進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研究人員應簽訂協議,就完成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項目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
第五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的進出站及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提供研究項目經費和相應的生活待遇。
第十五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招收或代招博士后人員納入設站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員相關待遇,履行相應的義務。
青年英才兼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應與其簽訂兼職工作協議。青年英才全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基于所從事項目,與其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納入設站單位勞動人事管理范圍。
第十六條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職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工作的,由設站單位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其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享受持證人員相關待遇;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項目結束后,如正式留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可由設站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為其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第十七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員進站3個月內須作正式的開題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具體的項目科研實施方案與計劃。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的培養實行“雙導師制”,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在已建立合作關系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聘請一名導師,并在本單位指定至少一名導師,共同負責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的培養工作。
第十八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博士后和青年英才研究人員在創新實踐基地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協商同意,可以提前離站。確因項目科研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的,經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創新實踐基地應為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在站研究人員建立在站檔案。創新實踐基地、設立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流動站的企業、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流動站要共同做好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的開題報告、業績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作為獎勵的主要依據)等工作,有關材料存入創新實踐基地研究人員個人檔案。
第二十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如其表現不適于繼續做科研工作時,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可協商決定,予以退站。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員因病、事假請假半年以上者,應終止其研究工作,予以退站。有關行政管理費用和專家指導費用由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流動站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一般不能申請到國外從事博士后或進修。如因工作需要,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報創新實踐基地(園區或商務區)批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交流活動,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博士后和青年英才研究人員離站前向工作站提交研究報告、學術論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創新實踐基地配合工作站做好出站評審工作,協助設站企業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六章 資金支持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設立博士后(青年英才)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總額1000萬元。用于創新實踐基地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活動和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的資助和獎勵。資助分為招收資助、科研活動資助、產學研合作資助。
資助金額根據工作開展的實際需求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招收資助用于資助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招收的進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費用和日常公用經費。其中,生活費用主要用于工資、獎金、生活補貼等;日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參加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資助額度按照北京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科研活動資助用于資助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共設3類資助:
創新研發類(A類):受資助人開展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項目(課題)研發工作。資助額度按照北京市資助同等標準予以支持。
學術交流類(B類):受資助人赴國(境)內外有關機構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資助額度按照北京市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出版專著類(C類):受資助人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較好社會效益的著作。資助額度按照北京市資助標準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產學研合作資助用于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過程中,聘請教授、專家指導博士后(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需支付的導師費,委托流動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動站支付的管理費,以及使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設備、資料等需支付的相關費用。資助額度按照北京市資助標準的80%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對科研成果轉化效果顯著,獲得國家和北京市表彰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基地企業工作站,經領導小組認定,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科研成果國內領先、轉化成效顯著,獲得國家、北京市表彰的優秀博士后(青年英才),經領導小組認定,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創新基地和工作站招收的進站博士、青年英才在站期間,每人每月給予1500元住房補貼。補貼由企業或研究人員先行墊付,每年11月進行申報報銷。
第三十條 受資助人或單位應按規定的經費使用范圍、經審定的經費使用計劃使用經費,如有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核準的經費使用范圍安排支出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可決定資助事項的中止或變更,收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
第三十二條 創新實踐基地的設站企業以招收、代招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可優先享受石景山區評優、獎勵、資助等其他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經國家批準建立的區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接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享受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資金支持等相關政策。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區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后30日起執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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