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云縣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密云縣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理順管理流程,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7〕1011號)、《關于加強北京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的通知》(京國土耕〔2009〕384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前期成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國土財〔2011〕4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密云縣境內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及資金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上市交易、招拍掛底價的核定、土地儲備項目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以及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等事項,須報縣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未經縣政府審批,各鎮街(地區)和部門不得擅自運作。
第四條 建立國土、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動機制,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協調配合和監督制約。
第二章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
第六條 土地出讓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納入年度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每年第三季度,由縣國土分局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縣財政局參照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報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嚴格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基金收支預算,每季度編報土地收支情況表,年終編報土地出讓收支決算。
第三章 土地整理的管理
第八條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由縣政府投資,通過采取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方式,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和綜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九條 縣國土分局對縣內可開發整理的土地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建立項目備選庫,確定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報縣財政局,并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分局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申報。
縣財政局或縣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的籌措和監管,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管理。
第十條 縣國土分局根據市國土局審批意見及縣財政局下達的項目預算進行管理。如遇重大項目調整,應及時報縣財政局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 土地整理項目竣工后,由縣國土分局、財政局、審計局進行項目的初驗,上報市國土局進行總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所在行政村進行資產移交,并與其簽訂管護協議,對項目形成的資產登記造冊,依法進行管護。
第十三條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指標的使用和交易須經縣政府批準,縣國土分局負責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縣財政局負責新增耕地指標交易資金的監管。
第四章 土地儲備開發的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開發是指縣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縣國土分局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儲備開發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開發管理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全程評審和審計制度、貸款審批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項目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獨立運作,便于成本歸集確認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或企業帶資實施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開發建設補償費(含土地儲備開發成本)須經縣投資評審中心審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方可撥付。
第十八條 項目開發期間如遇重大調整,土地儲備實施機構應及時向縣國土分局、財政局報告,并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調整實施。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土地整理和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的全程評審、賬戶監管、項目資金預決算的審核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國土分局負責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的組織實施。
土地儲備分中心及項目實施單位要確保政府投資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并進行項目核算,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土地儲備開發項目資金使用審批流程,上報縣國土分局、財政局、審計局備案;負責編制儲備開發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征地拆遷方案、工程概預算及相關文件,并履行報批程序;負責按照項目進度按期編制報送資金使用計劃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對土地儲備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負責對土地出讓、整理、儲備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決算進行審查,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土地項目的立項前期審查、土地儲備項目基礎設施的立項審批,以及產業用地、產業項目布局等事項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理和儲備開發項目涉及的鎮街(地區)負責受托項目的組織實施和資金監管。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工業用地項目招拍掛底價按照《密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密云縣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的通知》(密政發〔2012〕5號)的規定審核,并經縣政府批準后上市;其他經營性項目招拍掛底價,由縣國土分局審核,并經縣政府批準后,送市地價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市;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償協議后3日內,縣國土分局應向縣財政局、審計局提供出讓土地的坐落、面積、出讓收入總額以及繳款方式和時限等情況;競得人按規定繳款后,縣國土分局將銀行簽章的非稅收入繳款書復印件提供給縣財政局;市財政局將土地出讓收益和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調入縣國庫后,縣財政局通知縣國土分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按項目管理,具體操作流程為計劃編制、前期策劃、預算審批、組織實施、項目驗收。
計劃編制:縣國土分局負責編制年度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確立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實施計劃,經縣發展改革委、規劃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上報市國土局。
前期策劃:根據已編制的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實施計劃,縣國土分局組織編制土地整理項目可研報告和預算書、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實施方案。
預算審批:市國土局批準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后,縣國土分局編制項目預算用款計劃、項目籌資和投資計劃,經縣財政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組織實施:縣國土分局和土地儲備分中心通過委托或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整理、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協議,項目實施單位按協議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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