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發〔2012〕2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處,各區屬機構:
經2012年3月22日第8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石景山區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限額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石景山區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限額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三個北京”發展戰略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的總體部署,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將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穿于石景山區整體發展,深化結構調整,嚴格產業準入制度,加快構建綠色生產體系、綠色消費體系和綠色環境體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管理,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我區研究制定了《石景山區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限額標準管理辦法》,以切實提升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建設“首都綠色轉型示范區”奠定堅實基礎。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管理,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限額標準,是指對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規定的最高能源消費量。
第三條 石景山區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的使用電力、天然氣、熱力、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本區域內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均應進行節能評估。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限額管理機構包括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市容委、規劃分局。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節能初審意見,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
(二)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對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準、核準或備案;
(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依法組織對項目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落實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四)在項目建成后對項目進行節能驗收。
第七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加強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的監督檢查;
(二)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報告是否包括節能驗收專項記錄;
(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依法組織對項目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落實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第八條 規劃分局主要職責為:對項目單位的設計方案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區市政市容委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我區地下水及污水管道位置,向區發展改革委反饋項目是否具備利用水源熱泵條件。
第十條 區經濟信息化委的主要職責為:研究區內工業項目的用能標準。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本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權限內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應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項目;
(二)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項目需進行節能登記。
第十二條 凡屬于節能評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獨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
節能專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
(三)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四)項目能源消耗種類、數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況;
(五)項目節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六)項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
凡屬于節能登記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節能登記,節能登記表中應明確項目的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標準為:
(一)普通住宅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不高于(含)13千克標煤/平方米·年;
(二)大型商場、超市、酒店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不高于(含)30千克標煤/平方米·年;
(三)大型辦公樓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不高于(含)25千克標煤/平方米·年;
(四)普通辦公樓單位面積能耗不高于(含)22千克標煤/平方米·年;
(五)大型綜合醫院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不高于(含)36千克標煤/平方米·年;
(六)工業類項目的用能標準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由區經濟信息化委與區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會商決定。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區內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項目核準或項目備案之前將項目的節能專篇或節能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報送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初審。
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初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外資項目附批準證書)。
(二)《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登記》申請表。
(三)《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登記表》(一式三份)并附能源消耗測算方法及依據。
(四)項目單位提交《落實登記表提出節能措施的承諾書》。
(五)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書、土地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設情況說明。
(七)其它需要補充說明的文件。
項目單位在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節能專篇進行初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報送的對項目節能專篇進行初審的請示。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外資項目附批準證書)。
(三)具有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單位編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獨立節能專篇(一式五份),并提交電子版。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設情況說明。
(五)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書、土地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
(六)項目單位提交《材料真實性聲明》及《落實節能專篇所提出節能措施的承諾書》。
(七)其它需要補充說明的文件。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自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審核的初審意見,如需要專家進一步論證的重大項目,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上述時限內。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單位報送的節能專篇及節能登記表情況,向相關部門征求項目能否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對項目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能總量及能源結構是否合理;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及標準;項目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項目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及太陽能、水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專篇及節能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作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或備案項目申報材料的組成部分。
區發展改革委對權限內的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予核準、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的建設內容如發生重大變更或能源消費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能源消費總量10%(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節能專篇或節能登記表提出節能措施,委托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規劃分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設計方案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節能標準。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建成之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項目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和項目的用能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節能驗收報告。項目未通過節能驗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通過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并按照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的檢查結果進行整改完善。
四、獎勵與處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鼓勵項目建設單位提高用能限額標準,對區內建設的微排放、零排放建筑示范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從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對項目單位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節能專篇及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所承諾的內容進行建設的,由區發展改革委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勒令改正。
項目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區發展改革委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并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進行處罰。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報請區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或核準。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等信息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是節能相關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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