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2〕17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屋預售和登記面積測算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定,現將規范房屋面積測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程》(DB11/T661-2009)對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和變更測算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1.獨立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按組確定面積測算單元,按界址點閉合形成的界線計算套內建筑面積。
2.層高在2.20米(含)以上,僅以結構體為支撐、無圍合外墻的開敞空間層,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3.窗體未凸出于外墻的窗(圖a、b),或窗體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側以各種類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葉)封閉的窗(圖c)不視為凸窗,當窗體部分層高在2.20米(含)以上時,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二)變更測算
已登記發證且未涉及改擴建的房屋,在權屬界線變更測算時,除登記面積確系計算錯誤的,應維持原面積計算成果。因權屬界線變化新產生的共有建筑面積,由原房屋專有面積范圍內新分割的各戶進行分攤,或按相關權利人確認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說明進行計算。
二、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不同,出現房屋預測建筑面積超出規劃批準建筑面積在3%以內的樓棟,申請房屋預售測繪成果備案時,應提交房產測繪單位和施工圖設計單位共同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差異說明(附件1)。
三、建設單位制定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說明時,應依據施工圖紙的標注確認共有部分名稱。對同一樓層內名稱相同但分攤情況不同的共有部分應編號區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說明配套的彩圖在申請房屋預售和登記測繪成果備案時可不再提交。
四、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房產測繪單位繪制用于房屋初始登記、新建商品房買賣及面積變更登記的房產平面圖時,應根據《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程》(DB11/T661-2009)房產圖圖式的規定,注記基本圖式圖例(附件2)。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之前已辦理測繪成果備案的房屋面積測算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申請房屋預售許可或產權登記時可繼續使用;未辦理備案的測繪成果,應依據本通知進行調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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