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建發〔2012〕139號
市首發集團公司、各公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無機結合料廠,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道路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為加強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質量管理,保證路面基層工程質量,我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質量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道路工程建設和養護的需要,加強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質量管理,保證路面基層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道路工程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以下稱無機料)的生產、施工和質量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路政部門主管本市無機料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無機料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機料應按固定材料組成、參數和強度指標的定型產品組織生產。無機料生產單位(以下稱無機料廠)應制定相應的產品企業標準,公布并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查,質量監督機構將報備的無機料廠和標準名稱向社會公布。
水泥穩定碎石、石灰與粉煤灰穩定碎石一般按設計抗壓強度分為兩個等級,分別為JSW1(不低于3MPa)、JSW2(不低于2MPa)和JEH1(不低于1MPa)、JEH2(不低于0.7MPa)。
第五條 無機料廠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無機料生產、使用的質量管理、過程控制和檢驗檢查,保證無機料質量。
對無機料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第六條 鼓勵無機料廠采用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無機料生產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除在偏遠地區施工現場設立的水穩材料拌和站外,無機料廠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無機料廠應設置能夠滿足質量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配備不少于3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并制定崗位職責、安全生產和事故報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須持證上崗。
第十條 無機料廠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質量責任、質量檢查、儀器設備管理和用戶服務等制度。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無機料廠應有滿足要求的固定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和設施,并滿足生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 無機料廠應具備不小于400噸/小時、4000噸/日的混合料拌和能力。
第十三條 無機料廠應采用臥式雙轉軸強制式拌和機,保證加水量控制準確、拌和均勻。
拌和機電子調速系統精度≤1%,電子秤和皮帶秤精度≤1%。拌和機電子調速系統、電子秤、皮帶秤及水流量控制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和校驗,檢定周期不大于1年,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自校準。
集料倉的數量應保證級配需要,且不少于4個。
拌和機的水泥、石灰罐倉應配備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動。
第十四條 無機料廠應具有與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機械及運輸車輛。集料供料機械不少于2臺套/拌和機,混合料運輸車不少于10輛。
第十五條 存放粗、中粒徑集料的場地應硬化處理,避免集料受污染。
存放石灰、粉煤灰等結合料和細集料的場地應硬化處理,設有防雨棚,排水設施完善。
第四章 試驗室
第十六條 無機料廠應設立試驗室,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進行質量檢驗,對試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確、操作規范、記錄真實、結論準確。
第十七條 試驗室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環境符合試驗規程要求,溫度、濕度控制準確,儀器設備布局合理。
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小于10m2,有自動控溫控濕設備,溫度20±2℃、相對濕度95%以上;設置浸水池,水溫20±2℃。應由專人每天至少2次檢測并記錄溫濕度。
第十八條 試驗室應配備滿足質量管理需要的儀器設備,見附表1。
儀器設備應性能良好、示值準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一般為1年)內使用。
第十九條 試驗檢測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證書》不少于2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并持試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二十條 試驗室應制定崗位職責、儀器設備、材料抽檢、樣品保存、試驗記錄報告和不合格臺帳等管理制度。
當原材料和混合料試驗結果異常或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上報技術負責人分析處理。
水泥等試樣應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留置。無機料廠不得向施工單位提供用于材料質量檢驗的無機料試件。
第二十一條 無機料廠需委托的試驗檢測項目應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綜合甲級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試驗室應有齊全的取樣記錄、試驗記錄、報告、臺帳、不合格臺帳,使用統一格式的表格并連續編號。
試驗記錄中的原始讀數不得更改,其他數據須采用杠改并有簽章(字)。
第二十三條 試驗記錄、報告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完整,試驗人、校核人及技術負責人簽字齊全。
第五章 原材料
第二十四條 無機料廠應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材料供應商檔案,對材料供應商進行質量、環保和服務等評價,形成穩定的材料采購渠道。訂貨前,應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原材料應分倉儲存,并設有明顯標識。標識應注明材料的品名、產地、等級、規格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水泥、石灰、粉煤灰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和《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
石灰應覆蓋防潮,并盡量縮短存放時間。磨細生石灰粉應存儲在專用倉罐中。因存儲不當或時間過長造成質量降低時,應在使用前進行復檢。
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后必須進行復試,并按復試結果使用。水泥樣品應保留至少3個月以備復查。
第二十七條 碎石、砂礫質量應符合《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壓碎值不大于25%,并有適當的顆粒級配。
第二十八條 水泥穩定碎石、石灰與粉煤灰穩定碎石的級配范圍應符合《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允許偏差為級配設計值±5%(0.075mm篩孔為±2%)。
對所用的碎石(砂礫)應預先篩分成不少于3~5個不同粒級,然后在不同料倉上料、配合。
第二十九條 原材料進場應按施工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合同約定和附表2規定的項目和頻率進行復試檢驗,質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砂石進場應逐車目測驗收。
第三十條 使用加工的再生材料等作骨料或各種添加劑產品作結合料等新材料、新工藝的,應進行鑒定和論證,經建設單位同意,且質量合格、穩定。
第六章 材料組成設計
第三十一條 無機料廠試驗室應按《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對不同規格型號的無機料進行混合料組成設計,經生產驗證后,確定顆粒組成(級配)、配合比和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7天齡期無側限抗壓強度、抗壓模量、劈裂強度等指標及控制范圍,列入企業標準,并保持穩定。
在原材料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材料組成設計。
對材料組成或參數指標有特殊要求的,應按上述程序明確相應標準和控制范圍。
第三十二條 試驗時,規定壓實度統一采用98%,7天齡期浸水無側限抗壓強度評定的保證率統一采用95%、系數1.645。
第三十三條 無機料廠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規格等級無機料的企業標準、材料組成設計結果和資料。
第七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 生產調度人員、拌和機操作人員和試驗人員應填寫工作日志,準確記錄本班次發生的各種事件。
技術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質量控制人員授權,明確對材料組成和用水量等進行調整的范圍及要求。
第三十五條 每工作班生產前,試驗人員應會同操作人員對集料、石灰、粉煤灰的含水率和均勻性進行檢查,確定本工作班的生產配料。
第三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隨時在線檢查集料、結合料的含水率和均勻性,發生變化及時調整。調整應有技術依據,并應有調整記錄。
粉煤灰塊、消石灰塊應不大于12mm。
各原材料在上料過程中不得混雜,應控制各料倉上料高度防止串倉。各料倉集料的進料量應保持穩定。
第三十七條 混合料的單位時間產量不得大于拌和機的額定產量,并與施工攤鋪、碾壓能力相匹配。
應設專人對混合料外觀、均勻性和含水率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生產,分析原因,加以解決。
第三十八條 每工作班按規定抽取混合料試樣檢查含水率、級配和結合料含量,制作不少于2組無側限抗壓強度試件。
試件制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制作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試件編號、制作日期、配合比和工程名稱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無機料出廠檢驗項目及頻率見附表3。
第四十條 水泥穩定碎石、石灰與粉煤灰穩定碎石的含水率應略大于最佳含水率,且在+1%以內。
第四十一條 拌和機出料應配備成品料倉,由漏斗出料直接裝車運輸,避免混合料離析。不得采取自由跌落式落地成堆、裝載機裝車的辦法。
不得超限運輸,并對運料車上的混合料進行覆蓋,減少水分損失,防止遺灑。
第四十二條 無機料實行出廠檢驗合格證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種類、不同配合比的無機料檢驗合格后,由試驗室簽發《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格式見附表4),并提供給施工單位一份。沒有《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廠、使用。
無機料出廠前,生產管理人員應對生產過程的穩定性進行確認,由試驗人員進行檢查、取樣、試驗,出具報告,結合料含量、含水率合格的由試驗人員填寫《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上半部分,混合料運往現場時將復印件蓋章提供給施工單位。
試驗室在達到規定齡期(一般為7天)、完成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后,進行強度評定,出具試驗報告。填齊《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下半部分,將原件及所有檢驗項目的試驗報告提供給施工單位一份。
強度評定為不合格時,必須及時將結果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四十三條 無機料廠應采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材料質量數據庫,按照《常規控制圖》(GB/T4091)等標準,對混合料含水率、結合料含量、無側限抗壓強度等指標繪制控制圖,進行動態質量控制。
第四十四條 無機料出廠后因各種原因退貨時應有退貨記錄,并建立專用退貨臺帳,內容包括退貨原因、退貨數量、退貨時間及處理結果等。
對于材料進場、生產和試驗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廢水,應建立合理的再利用和無害處理工藝。
第八章 施工和檢查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交通路政部門、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無機料廠的生產管理情況和材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公布檢查結果,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監督檢查不向無機料廠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確對無機料廠和無機料質量管理的標準和信用等要求。在路面基層施工前,組織設計、監理等單位對施工單位選擇的無機料廠進行檢查,擇優選用。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無機料等級和質量要求,根據相應參數進行路面結構設計。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規范、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和有關標準規范對無機料生產質量進行監理。在路面基層施工前,根據施工單位的申請,審查無機料廠的管理文件、產品標準和證明材料,進行材料抽檢,提出無機料廠家選取意見。對選定的無機料廠,進行配合比、標準密度等驗證。
施工過程中,隨時查驗《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按不低于規范和合同規定的頻率進行結合料含量、無側限抗壓強度的現場取樣抽檢,并做好見證試驗的見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無機料質量進行管理。在路面基層開工前,核實無機料廠的管理文件、產品標準和證明材料,選擇一個或幾個符合要求的無機料廠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經批準選定的無機料廠,施工單位在采購合同中明確材料質量要求、質量責任、違約責任和處理辦法,并與無機料廠共同制定用料計劃、試驗段鋪筑計劃。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無機料的攤鋪、碾壓、養生、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提高均勻性,保證施工質量。
施工單位與無機料廠應建立交付與驗收手續。施工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對到達現場的無機料進行驗收,檢查《無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
施工過程中,按規范規定頻率在現場抽取混合料樣品進行試驗,并按自檢頻率的10%進行無側限抗壓強度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
施工單位每3個工作班進行不少于1次現場取樣擊實驗證試驗,與無機料廠提供的擊實結果一起報監理工程師,按批準的標準密度控制壓實度。
石灰與粉煤灰穩定碎石的堆放時間應不超過24小時。
水泥穩定材料從加水拌和到碾壓終了的延遲時間不得超過2~3小時,并應短于水泥的初凝時間。
施工過程中,水泥穩定碎石、石灰與粉煤灰穩定碎石的壓實度按不低于98%控制。
無機料基層完工后應按時澆灑透層油,透入深度不小于5mm,并采取措施保證養生效果。
第五十條 無機料廠對上述質量檢查、抽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九章 資 料
第五十一條 無機料廠應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五十二條 無機料廠應有真實、準確、齊全、完整、有效的生產、技術和質量檢驗資料,并按規定分類整理、歸檔、保存。資料存放環境應滿足檔案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條 質量保證資料應按順序定期歸檔,1年不少于2次。歸檔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竣工驗收后不少于2年。
第五十四條 無機料廠應配置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標準規范和試驗規程。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無機料的生產和使用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滿1個月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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