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2〕247號
各郊區縣民政局、財政局、統計局和調查隊:
根據《北京市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市政府第202號令)和《北京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細則》(京民救發〔2008〕270號)的規定,2012年,本市有關區縣農村五保供養最低標準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區縣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確定(見附件),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各有關區縣民政、財政和統計部門制定落實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同時報市民政局備案。因標準調整所需經費由各區縣財政負擔。
按照《北京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細則》(京民救發〔2008〕270號)和《關于建立和實施本市農村低保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51號)的規定,具體供養經費按如下方式撥付管理:
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需經費,在扣除15%的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后,由區縣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撥付至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二、分散供養五保對象。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月領取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為本區縣農村低保標準(按月計算)的115%。其中,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關于進一步促進山區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3號)精神,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中重殘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城市低保標準執行;已實行城鄉低保標準并軌的區縣,按分類救助系數1.15的標準享受待遇。
今年下半年,黨的十八大即將召開,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懷,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民政、財政、統計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保證本年度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整的順利實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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