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辦[2012]22號
各處室:
根據市政府《關于優化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精神,為了進一步規范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范圍
根據《通知》有關精神,結合審批實際,確定本市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范圍是:除中央單位審批類項目、部隊在京建設項目和遠郊區縣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零星建設項目外,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年度投資計劃均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
二、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權限
(一)基本建設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辦理。
(二)房地產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共同辦理。
(三)遠郊區縣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零星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授權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
三、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條件
年度投資計劃辦理的前置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已完成征地拆遷及土地劃撥或出讓手續,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并已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已落實資金來源等。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年度投資計劃前應按規定完成初步設計概算審查。四、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主體及審批流程
(一)辦理主體:年度投資計劃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領域由委內各專業處室負責辦理。
(二)審批流程:專業處室通過項目管理系統起草年度投資計劃單后直接報主管委領導簽發。
五、有關要求
(一)年度投資計劃的辦理對于加強投資宏觀調控、掌握項目新開工信息、保障相關費用征繳具有重要意義,各處室都要高度重視,嚴格辦理。未取得年度
投資計劃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僅作為項目辦理后續審批手續的條件,不作為年度安排市政府投資的依據。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本市年度投資計劃辦理情況。適時完善有關規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7月3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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