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2]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優化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精神,現將發展改革部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事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簡化立項手續辦理前置條件
(一)審批類項目。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需規劃部門提供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意見、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優化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辦理方式。
項目建議書審批的前置條件為取得規劃部門函復,以及按規定需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規劃部門函復由發展改革部門向規劃部門發出《關于建設項目建設地點規劃征求意見函》后取得。
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前置條件為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土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文件以及應當提供的其他審批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含節能專篇,審批部門要按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有關標準的項目,不予審批。
(二)核準類項目。取消項目申請報告審批前需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優化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辦理方式。
項目申請報告審批的前置條件為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土地預審意見(或出讓合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文件以及應當提供的其他審批條件。其中土地儲備和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再要求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文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項目申請報告中要含節能專篇,審批部門要按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有關標準的項目,不予核準。
(三)備案類項目。取消在實際操作中要求提供的規劃意見和土地預審意見。對于備案類項目僅從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及產業準入方面進行審查,不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上述審批、核準、備案類項目的節能評估報告或節能登記表審查,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辦理。
二、規范年度投資計劃手續辦理
(一)將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年度投資計劃環節由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調整到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年度投資計劃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的前置條件。
(二)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手續的前置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已完成征地拆遷及土地劃撥或出讓手續、節能評估和審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并已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資金來源已落實等。
(三)年度投資計劃未經審批,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其中:
1.基本建設類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手續為一次性辦理,在項目建設期內有效,無需辦理延期或結轉計劃。審批類項目未按規定完成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的,不予辦理年度投資計劃。
2.房地產類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于上年末集中辦理,符合條件的新開項目納入新開計劃、續建項目納入結轉計劃,通過編制下達年度房地產投資計劃大本完成;未納入計劃大本或因規劃調整需要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手續的,由項目單位通過項目建設地點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3.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建設地點、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性質等重大變更,按本市有關規定應重新辦理立項或調整立項的,項目單位應重新辦理或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手續。
三、加強立項階段牽頭綜合協調
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立項(審批、核準)的項目,立項之前的辦理事項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綜合協調。
(一)牽頭并聯告知。項目單位通過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大廳窗口填報《立項階段并聯審批項目基本信息表》(見附件1),發展改革部門初審項目申報材料,確定項目符合辦理條件后,由窗口工作人員通過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有選擇地向規劃、國土、環保3個部門發出《立項階段并聯審批告知單》(見附件2)。發展改革部門需要項目單位補正資料的,同期一次性告知。牽頭初審和告知的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功能正式開通前,過渡期的《立項階段并聯審批告知單》由發展改革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書面分送各有關部門。
待項目單位按規定取得相關前置審批條件后,發展改革部門正式受理項目立項申請并在規定時限做出審批決定。
(二)牽頭綜合協調。立項初審告知階段,對情況復雜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窗口工作人員要先行征詢有關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意見。立項并聯辦理階段,對單個部門不能協調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發展改革部門主動牽頭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協調;對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無法協調的事項,要及時提交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大廳聯席會協調。
發展改革部門正式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后,或前置審批手續辦理部門正式回復項目單位不予行政許可后,項目立項階段牽頭綜合協調工作結束。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辦事規則,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服務。立項審批和年度投資計劃辦理的辦事程序,立項階段的并聯審批流程,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技術規范、專項審查目錄清單等,將在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另行公布。
(二)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健全立項階段牽頭協調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審批流程,加強立項綜合協調服務,參照市級工作機制做好權限內項目審批工作。
(三)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四)本通知有關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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