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2〕381號
各區縣科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11〕12號)和《北京市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38號)的精神,在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建設和認定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加快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發展的態勢,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11〕12號)和《北京市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38號)的精神,在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建設和認定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加快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發展的態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承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本市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地認定工作遵循科學高效、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注重示范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基地,可申請認定:
(一)基地建設符合土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本市產業空間布局,與所在區域的優勢產業結合度高;
(三)具有科學可行的基地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并有配套政策措施;
(四)已成立專門的基地運營單位并配備專業管理團隊,運營單位組織架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五)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鏈較為完善;
(六)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科技條件、技術轉移、投融資、科技咨詢等公共技術服務。
第六條 對處在建設階段的基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規定條件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基地認定應由運營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認定申請書》;
(二)運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三)土地權屬證明(復印件),屬租賃性質的提供出租方權屬證明及雙方簽署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四)基地發展規劃及配套政策文件。
第八條 市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要求基地運營單位補充提交證明材料或參加答辯,也可視情況對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和現場查驗。
第九條 市科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的基地名單,在市科委網站對外公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科委核實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委授予“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市科委安排財政科技資金,對基地的公共技術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及基地牽頭組織開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項目擇優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基地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創業孵化服務。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可申請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專業孵化基地認定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支持基地入駐企業建設各類技術研發平臺,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國家級及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
第十三條 支持基地入駐企業加入各類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加強與聯盟各成員單位在技術研發、標準制定、市場推廣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支持基地及入駐企業申請國家和本市各項科技政策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基地及入駐企業,可申請享受示范區各項試點政策。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基地每年應上報上年度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 市科委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經認定的基地,資格有效期為五年,資格期滿后由市科委組織進行考核評價,重點考核基地在企業聚集、產業培育以及公共技術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的進展情況。考核評價工作由市科委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考核評價合格的,繼續認定為“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不參加考核評價或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資格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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