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政發〔2012〕37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關于整合設立豐臺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關于整合設立豐臺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豐臺經濟發展活力,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杠桿作用和激勵作用,保障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合理、高效利用,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整合區內原有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區域經濟結構調整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設立""豐臺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成立豐臺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進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研究決定相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各主管副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農委、區商務委、區經信委、區科委、區金融辦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量不超過上一年度區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3%。在年度預算總量控制額度內,按照總體平衡、適當調整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由區財政統一收回,年內未用完的不結轉下年。
(一)設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后,原有各資金來源渠道、牽頭管理部門、使用用途基本不變,資金額度原則上按照原有政策規定執行。其中,按照市級部門的統一要求,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更名為豐臺區節能發展專項資金,資金額度由目前的1000萬元增到3000萬元。
(二)根據豐臺發展的實際需求,與中央、市屬大中型企業合作組建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按照政府資金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對豐臺區內企業投資額占基金總投資規模比例不得低于70%的原則,通過股權置換、上市退出、股權贖回等多種方式,建立政府資金滾動循環機制。
(三)在原有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范圍外,某一產業或行業需新設立的扶持資金,經過區政府批準,資金額度納入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中統籌平衡。
第五條 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產業發展戰略,今后一段時期內,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符合我區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主導產業,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科技自主創新、文化創新、節能發展等領域的重點項目。
第六條 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購租房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融資擔保、項目補貼等使用方式,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
第七條 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分別征集、規范流程、嚴格評審的統籌管理機制。
(一)由各資金牽頭管理部門負責本領域項目征集、篩選、初審等工作,每年9月之前將擬支持項目名單和初審意見報送至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區域產業扶持重點,按照同一個項目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不同類別資金扶持的原則,提出復核意見。對于存在爭議的項目,報請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三)各資金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將取得復核意見或通過領導小組審定的項目報送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依據財政投資管理規定,統一組織評審。
(四)各資金牽頭管理部門將評審通過的項目按原有程序獲得批準后,由區財政局會同資金牽頭部門負責資金的落實和兌現。
第八條 資金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規模、改變用途的,資金管理牽頭部門要及時會商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綜合平衡后提出調整意見,報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辦理調整變更手續。
第九條 加大對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完善監督機制,實行管理責任,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一)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各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凡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專項資金未用于指定用途的,全額追回相關款項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資金管理牽頭部門負責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本意見,調整或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和年度資金使用意見,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依據本意見進行的項目評定、專家咨詢、跟蹤管理、結項驗收等活動的相關費用由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以往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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