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疾控字〔2012〕51號
各區縣衛生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結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醫學會:
根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衛生部令第60號,以下簡稱鑒定辦法)、《北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京衛疾控字〔2012〕2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近年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情況,現就規范實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北京市和區縣疾控機構應按照鑒定辦法要求,成立和及時更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調查診斷。
二、北京醫學會負責組建和及時更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專家庫,為北京市和區縣醫學會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提供專家。
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應以下列三種形式表述:
(一)本例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二)不除外本例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三)本例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四、醫學會實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時,可以向有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調取疫苗生產與接收、購進記錄和儲存溫度記錄等資料。
北京醫學會可向有關區縣醫學會調取申請人首次鑒定的相關材料與參加首次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成員名單。
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受種者殘疾的,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評定,損害程度分為一至十級。
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結論應以下列三種形式表述:
(一)本例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損害后果為:(死亡、一至十級殘疾、不構成殘疾)。
(二)不除外本例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損害后果為:(死亡、一至十級殘疾、不構成殘疾)。
(三)本例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七、受種者或者監護人(簡稱受種方)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無異議、且沒有在醫學會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的,可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對穩定后向北京醫學會申請進行損害程度分級評定。
八、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無異議,在受種方申請補償前,因受種者病情發生變化且受種方懷疑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有關的,受種方可就此問題向接種單位所在轄區醫學會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
九、2010年《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衛疾控字〔2010〕65號)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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