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2〕2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
為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和《關于落實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做好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140號)規定,進一步做好房屋產權登記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記部門受理產權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京建發〔2011〕65號文件和京建發〔2011〕140號文件規定,核對購房家庭通過資格核驗時申報的全部家庭成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其中本市居民身份證應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購房家庭未按規定要求提供資格證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二、本市戶籍家庭申請購房資格核驗的,家庭成員中京籍居民的身份證簽發機關應當為本市公安機關;屬于因戶籍遷京后,未及時變更身份證等情形的,應當先向公安部門申請身份證變更,再辦理后續手續。通過資格核驗后,申請房屋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需對上述情況進行核對。
三、各區縣房屋登記部門應當通過身份證閱讀器對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進行核驗,閱讀器輸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簽發機關等信息應當與提交證件記載內容和網上申報信息一致。
四、因身份證損壞造成身份證閱讀器無法識別或持《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產權登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后,再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五、2011年9月1日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核驗已在網上運行,房屋登記部門可不再收存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材料。
六、2012年5月1日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通過購房資格核驗的,購房家庭申請房屋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核對并收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復印件,可不再登錄市人力社保局網站進行核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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