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2〕59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門頭溝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及其支持項目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推動我區旅游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北京市和我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是由區級財政性資金為支持我區旅游產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厲行節約、統籌兼顧”的原則,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用于符合全區旅游發展需要的相關項目。
第三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區級旅游產業發展項目。本著旅游從業單位旅游產業發展責任在自身,區里要加強引導的原則,從業單位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所列支持范圍的項目,可以申請區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宣傳促銷經費。指為開拓國內外旅游市場而進行的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國內宣傳促銷費。指在國內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活動,如:旅游文化節、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說明會等所發生的費用。
2.國外宣傳促銷費。指為開拓海外旅游市場而組織實施的市場調研、形象設計、整體包裝及組織、參加的旅游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說明會等大型、系列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3.境內外廣告宣傳費。指為宣傳我區旅游業整體形象在境內外媒體制作、刊登廣告等所支付的費用。
4.旅游宣傳品制作費。指為配合開展國內外宣傳促銷活動而推出的宣傳品的制作費用以及必要設備的購置費用等。
(二)產業發展規劃經費。指用于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及實施規劃方面的費用,包括旅游資源調查,旅游法規建設及實施規劃工作等的費用。
(三)行業管理經費。指用于旅游市場綜合治理、旅行社、飯店、旅游區(點)等旅游行業管理方面的費用。
(四)重點扶持產業項目經費。指列入區政府折子工程中的旅游產業項目、根據年度計劃提出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重點旅游產業項目,特別是旅游綜合體項目。
(五)其他符合旅游產業發展的項目。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和區旅游委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實施監管。
第六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本區旅游規劃及職能定位,結合自身財力,在以區財政局資金保障為主的基礎上,會同區旅游委初步審核我區申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
(二)按照相關程序及時將支持專項資金撥付到位;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執行情況;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七條 區旅游委職責
(一)根據我區旅游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我區申請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
(二)建立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實施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匯總相關項目執行情況報送區政府;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項目執行單位職責
(一)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文本,同時附加相關立項資料依據;
(二)按照項目批復內容,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資金的申請、審批、執行
第九條 預算的申報與審批。
(一)用于支持區級旅游發展項目的資金納入區旅游委部門預算,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統一管理。各單位根據本區旅游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經科學論證后,填報《項目申報文本》,編制年度預算。
(二)用于支持旅游發展的產業項目,旅游從業單位向區旅游委提出申請,同時填報《項目申報文本》,區旅游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三)經批準的資金支持項目,由區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按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預算執行。資金到位后,各單位及時組織實施,原則上項目應于當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結余的資金經報各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結轉下一年度在該項目上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調整。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決算的編制。用于支持區級旅游發展項目資金的決算由區旅游委按照支出數組織編列決算;用于支持市級旅游發展項目資金的決算,由各單位向區財政報送同時抄送區旅游委。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一般歸項目單位所有。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 賬務管理。各級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對項目支出預算按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五章 項目的監督與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管理職責。區旅游委各主管科室按職能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驗收;區財政局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范圍包括市級資金和區級資金支持的所有項目。
第十七條 管理要求。
(一)項目負責單位接到資金支持通知后,須在半個月內與區旅游委簽定項目承擔合同并簽署專項資金使用承諾。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定合同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項目簽定合同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申報計劃組織實施。
(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工程進展情況予以檢查監督,并建立項目檔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面臨項目內容變動、實施計劃調整、項目方案重大修改等情況時,須在以上變動發生前1個月內上報區旅游委,獲得審批后方可實施。
(五)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有關財務規定對項目的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并將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及時上報區旅游委。區旅游委聯合區財政局根據需要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區旅游委可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資金支持計劃。
(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經區旅游委審核批復后,方可繼續執行。
(七)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完善工程建設檔案和財務檔案,并積極配合市或區兩級的審計和績效考核部門的檢查。
第十八條 管理方式。
(一)項目承擔單位須每月向區旅游委匯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并填寫《門頭溝區旅游文化休閑產業資金扶持項目執行情況表》(見附件),匯總后于每月25日前報區旅游委項目主管科室,同時送區財政局備案。區旅游委將根據工作需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二)區旅游委負責委托工程監理進行日常管理,同時組織相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等,每兩個月不少于一次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項目檢查以區旅游委主管科室現場檢查為主,區財政局根據需要重點抽查。
(三)區旅游委主管科室須根據匯報和檢查的情況,撰寫“旅游文化休閑產業資金扶持項目年度執行報告”,向區政府匯報。
第十九條 相關罰則。
(一)對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要求填報《門頭溝區旅游文化休閑產業資金扶持項目執行情況表》者,區旅游委可以取消該項目,并追回已撥的項目經費,原則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新的項目申請。
(二)在項目檢查中,發現有以下情況,區旅游委可中止項目執行;必要時,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退還已獲資助的經費。1.獲得專項資金后,兩個月沒有開工;2.沒有按照申報和審批內容進行建設,且沒有獲得審批同意;3.挪用支持資金;4.超過實施計劃三個月沒有完工。5.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績效考評。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對項目實行追蹤問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經費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旅游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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